常州市财政局
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市人事局
常州市老干部局
文件
常财库〔2006〕12号
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属各机关、有关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经研究决定,从今年8月份起对财政工资统发系统进行改版,同时扩大财政工资统发单位和财政统发工资项目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扩充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
根据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常财预〔2001〕20号)文件规定: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和人员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在编正式人员,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经清理,从7月1日起对尚未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人员、离退休(职)人员、离岗退养人员纳入财政工资统发的范围(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扩大财政工资统一发放的项目
进一步扩大财政工资统一发放项目,在原有财政统发项目的基础上对下列津补贴项目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范围(具体项目见附件2)。
(一)机关单位(包括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项目:节编奖、回民补贴、冬夏令补贴、年终奖(财政预算内拨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增加项目:回民补贴、冬夏令补贴。
(三)列入财政部门预算但未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特岗津贴全部进入财政统发工资,具体是:
有毒有害津贴、血防、鼠疫防治人员10%津贴,精神病、传染病医院工作人员补贴,医疗、防疫卫生津贴,民政及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苦脏累特岗津贴,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补贴,环境保护津贴,环境保护单位人员提高10%津贴,环境卫生、园林、房地产管理、市政单位人员提高10%津贴,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
(四)原纳入财政工资统发项目的机关单位(包括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下半年目标管理奖和离退休人员的一次性文化生活补贴由于各种原因未进入工资统发,从8月1日起,全部通过工资统发系统进行发放。具体发放时间仍按常财预〔2003〕20号文执行。
三、财政统发工资系统改版后的具体要求
(一)从8月1日起,所有工资统一发放单位和编制、人事、组织、老干部局、教育、财政部门等相关审核机构全部通过新的财政工资统发系统进行工资信息的上报、审核。
(二)简化国库集中支付财政统发工资用款计划申报程序。从8月份起,预算单位申报9月份的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中不需再报送“工资统发”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自动生成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其他用款计划和非工资统发单位的用款计划仍然按原规定时间和程序由单位自行申报。考虑到预算单位年度核算的连续性,财政工资统发改版后今年仍采取按财政统发工资中的“应发工资”数匹配用款计划后拨付到代发工资银行,并由代发工资银行将代扣款项转入单位指定账户的办法。
(三)新纳入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在8月20日前将单位机构代码证和编制部门机构批复文件复印件报财政局国库处,由财政部门统一进行单位信息的系统维护,同时将相关的人员和工资信息按审批规定和权限分别送编制、人事、组织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四)对于纳入工资统发中的特岗津贴,工资统发单位于8月30日前对已进入财政工资统发的特岗津贴由单位提供审核表经人事部门进行复核,新进入的特岗津贴由单位提供审核表经人事部门审核后进入工资统发。
四、账务核算
财政工资统发系统改版后,财政工资统发的会计核算仍然维持原办法。
五、其他
(一)财政工资统发系统改版后,各有关预算单位仍要加强内部分工协作,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工资统发数据报送的程序和时间,应严格按照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实施细则》的通知(常财预〔2001〕21号)和《关于市级机关、有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常财预〔2001〕28号)的规定在每月15日前按要求及时传输、报批相关审批部门。由于传输、报批不及时造成单位工资无法正常发放或发放错误的,由预算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编制、人事、组织、财政部门、老干部局和工资代发银行要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加强协作和沟通,及时了解和解决工资统发中的问题,做好财政工资统发工作。
附件:1.新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名单
2.新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津补贴项目
常州市财政局 中共常州市委组织部
常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市人事局
二○○六年七月三日
主题词:财政 工资 统发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7月19日印发
共印300份
附件1:
新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名单
常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常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常州市城管执法支队
常州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
常州市瞿秋白纪念馆
常州市人民防空指挥所管理处
常州市固废与辐射环境管理中心
常州市契税征收管理所
常州市旅游咨询服务中心
常州市转业军官服务中心
附件2:
新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津补贴项目
项 目
范 围
标 准
发放时间
文件依据
节编奖
机关编内在职人员
由编办按节编率核定
每季第一月
常编办[2004]39号
回民补贴
信仰伊斯兰教职工
10元
每月
常财行[1998]5号
冬夏令补贴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夏令补贴10-15元,冬令补贴10元
6月份
常财行[1996]39号
年终奖(财政预算内拨款)
市财政局、人事局通知
春节前
有毒有害津贴
图书馆中,在文献资料珍善本库、古旧资料文献库、文献流通库等部门,从事保护、研究、采编、借阅、修复、复制等工作;博物馆中从事文物文献保管、文物清理、修复、整理,在野外从事考古发掘等工作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津贴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按工资构成的10%掌握。
常人发[1995]73号
血防、鼠疫防治人员10%津贴
从事结防、皮防兼麻风病防治人员,血防、鼠疫防治人员
常人发[1999]11号
精神病、传染病医院工作人员补贴
精神病、传染病医院工作人员
浮动一级工资
苏人四[1995]7号
医疗、防疫卫生津贴
从事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工作人员津贴
一类46-50,二类36-45,三类26-35,四类15-25
常财行[1996]25号
民政及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苦脏累特岗津贴
担任护理病瘫人员,精神病传染病人员,烈士陵园从事骨灰管理人员
津贴比例在工资构成中提高8-10%
常人发[1996]102号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
福利单位在职人员
一线职工2元/天,其他1.7元/天及1.4元/天
苏民福[1997]14号
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补贴
收容遣送站在职人员
一类120元/月,二类90元/月,三类60元/月
常财社[1999]15号
环境保护津贴
按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制订的《环境保护津贴试行办法》执行(城环字[84]351号)
一、二、三等分别为每人每天3.5元、3元、2.5元
常财行[1998]23号
环境保护单位人员提高10%津贴
环保单位专门从事高空、高温、水上和重污染的工作人员
津贴比例在工资构成中提高10%
人薪发[1994]24号
环境卫生、园林、房地产管理、市政单位人员提高10%津贴
以上各部门具有苦、脏、累、险和有毒有害的工作人员
苏人四[1995]15号
农业事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
享受范围按[82]农(人)字37号规定及[83]农(牧)字10号规定执行。
一、二、三等分别为每人每天3元、2.5元、2元
常财行[1998]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