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财政局
文件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财税〔2007〕19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
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苏财税〔2007〕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 出口 退税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7年6月26日印发
共印20份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苏财税〔2007〕34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7〕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4月26日印发
共印40份
特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7〕3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
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
税则号
产品名称
38051000
脂松节油、木松节油和硫酸盐松节油
38059090
粗制二聚戊烯;亚硫酸盐松节油等(包括其他粗制对异丙基苯甲烷及其他萜烯油)
28332920
铬的硫酸盐
28413000
重铬酸纳
28415000
其他铬酸盐及重铬酸盐;过铬酸盐
本通知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出口 退税 通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
家环保总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办公厅 印发180份 2007年3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