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财 政 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常财税[200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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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辖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区财政局,市区各国、地税分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苏财税[2003]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三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转发 财政 就业 税务 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3年8月4日印发
共印35份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省 国 税 局 文件
江 苏省 地 税 局
苏财税[2003]39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
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七月八日
急件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3]1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保证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有关商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的“商贸企业”界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企业是指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名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包括直接从事综合商品销售的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零售商店等。
二、对于只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的企业除外),继续按照财税[2002]208号文件中规定的按比例计算的税收优惠办法执行。
三、对于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2005年底前可享受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税收优惠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核定,并一律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扣减年限截止至2005年底。
具体扣减数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数量×2000元/年
四、财税部门应严格按照税收扣减办法核定企业所得税扣减额,执行中不得超过政策规定的扣减范围和标准。
五、请各地遵照上述规定执行,一律不得自行制定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