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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司法局关于印发《武进区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170/2008-00001
主题分类: 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财行〔2008〕4号 发布机构: 司法局  
产生日期: 2008-12-01 发布日期: 2008-12-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该文件对照省级管理办法,明确了我区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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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司法局关于印发《武进区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财行〔2008〕4号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

文件

 

武财行[2008]4号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司法局

关于印发《武进区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所(分局)、司法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苏财行[2008]3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区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并促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参照《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了《武进区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武进区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社区矫正  资金  管理  办法

抄  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办。

附:

武进区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并促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司法厅苏财行[2008]31号文《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及区财政安排的对社区矫正执行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社区矫正专项补助经费实行“分级负担,集中管理”。

第四条  社区矫正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社区矫正工作程序补助费用。是指接收交接、迁移衔接和解除矫正社区矫正对象等工作所发生的台账档案费、办公费、宣告费等费用。

(二)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补助费用。是指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日常监管、重点监控、风险评估、异地跟踪监管、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而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监控费等费用。

(三)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助补助费用。是指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的集中教育、个别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心理矫正和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特殊教育所发生的资料费、材料费、专家授课费等费用。

(四)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活)动补助费用。是指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活)动所发生的场所建设(场租)费、场地维护费、工具费、交通费等费用。

(五)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补助费用。是指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并实施司法奖励、治安处罚或收监执行而发生的评议调查费、公告费、邮寄费、协调费等费用。

(六)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补助费用。是指聘请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所发生的工资、福利、基本社会保障以及社区矫正志愿者补贴等费用。

(七)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维护补助费用。是指区司法局和各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所发生的用于对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费用。

第五条  社区矫正专项补助资金只能用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区司法局和各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工作人员福利、接待、办公设备购置、外出学习考察等支出。

第六条  社区矫正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原则:公开、公正、合理、地方保障与省级补助相结合、以补助基层一线执法工作需要。

第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我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并参照省财政厅、司法厅文件精神,确定我区社区矫正对象计补基数为每人每年2500元,以后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进行调整。

第八条  各镇(街道、开发区)财政应结合上级专项补助,做好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基本工作经费的保障工作。

第九条  社区矫正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社区矫正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的60%由各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向区司法局结报;10%留作机动,由区司法局管理、调控,但必须用于镇(街道、开发区)社区矫正工作;30%由区司法局(区社区矫正办)主要用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教育、集中公益劳动、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对重点人员的监控费用,以及补助支付统一招录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报酬等。

(二)社区矫正专项补助资金每年由区司法局根据上年全区社区矫正对象人数作为基数编列项目预算,由区财政纳入部门预算。

(三)区司法局对所属司法所要单独建账核算、审核,凭据报销,不得将资金直接划拨给各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各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也应单独建账或由财政所代为管理,凭据向区司法局按实结报。

(四)区社区矫正机构要将省级补助和区级配套安排专项资金,与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条  社区矫正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区财政局、司法局和各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所(分局)要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严格经费的审批使用手续。社区矫正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

(二)各镇(街道、开发区)财政所(分局)、司法所应将上年度区安排的社区矫正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区财政局、区司法局作出书面报告。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将以此作为考核社区矫正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安排下年度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参考依据。

(三)区财政局和区司法局将对社区矫正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并结合工作绩效,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评,把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的一个重要因素予以考虑,以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对专项经费使用效益不高、存在挤点挪用等行为的,将消减下一年度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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