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文件
常武司字[2008]16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社区矫正对象定级分类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司法所:
现将《武进区社区矫正对象定级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印发 社区矫正 分类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区委政法委,区人大、区政府,常州市司法局。
常州市武进区司法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29日印发
武进区社区矫正对象定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矫正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矫正工作质量,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根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级分类管理,是指在综合评估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度、再犯新罪可能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对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划定管理等级并实施不同的监督管理方式。
第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管理级别为依次递减。
第四条 A级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作为重点对象监管,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每月至少走访一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周电话汇报不得少于一次;
(二)每月到司法所报到并书面汇报不得少于一次;
(三)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得少于12小时;
(四)每月矫正教育不得少于两次;
(五)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当天不回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备案;
(六)一般情况下,不得请假离开常武地区;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离开常武地区的,除按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外,应当由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作书面担保。
第五条 B级管理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作为正常对象监管,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每两个月至少走访一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月电话汇报不得少于两次;
(二)每月书面汇报不得少于一次;
(三)每季度矫正教育不得少于两次;
(四)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得少于8小时。
第六条 C级管理类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作为一般对象监管,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每季度至少走访一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月电话汇报不得少于一次;
(三)每季度矫正教育不得少于一次;
(四)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得少于4小时,其中是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大中专学生的,可以不参加公益劳动。
第七条 D级管理类社区矫正对象主要为剥夺政治权利类矫正对象和年老、身体残疾而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患有严重疾病的三类矫正对象。
D级管理类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不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中矫正教育,但离开常武地区应当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当不定期进行走访和矫正教育。
第八条 除D级管理类社区矫正对象外,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后,应当统一实施为期三个月的A级管理。三个月后,按照《武进区社区矫正对象定级分类管理综合评估分值表》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综合评价确定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等级。
第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等级确定后,无特殊情况不予变更。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其管理级别:
(一)受到一次表扬奖励且无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
(二)受到警告处分的。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其管理级别:
(一)受到两次以上表扬奖励且无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
第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级别的变更应当按照管理级别依次变更。
因特殊情况需越级变更管理级别的,应当报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级别应当变更的,应当在社区矫正对象收到行政奖惩通知书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管理级别变更。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级别确定或变更后,应当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对象,并在司法所办公地点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七天。
第十三条 确定、变更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等级,应当征求社区矫正志愿者意见。
第十四条 司法所负责确定、变更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等级,并按照社区矫正对象所属的管理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定级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本人或者他人对确定、变更管理级别的决定不服或者有异议的,可以从知道之日起七日内,向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或者举报。
第十七条 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复核申请或者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该复核决定为终局决定,不得申请复查。
复核期间,不影响司法所确定、变更管理级别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司法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武进区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综合评估分值表
姓名: 矫正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序号
项 目
评估系数
得分
1
近亲属受刑事处罚情况
1、有□(父□母□兄弟□姐妹□其他□)
2
2、无□
0
犯罪时年龄
1、30周岁以下□
2、30周岁以上□
3
性格特征
1、急躁、粗暴□
2、懦弱、内向□
3、温和、开朗□
4
文化程度
1、小学以下□
2、初中□高中□
3、大专以上□
5
犯罪前是否就业
1、否(无业□就学□临时性失业□其他□)
2、是(务农□务工□经商□其他□)
6
犯罪前婚姻状况
1、未婚□(离婚□丧偶□分居□)
2、已婚□(同居□)
7
犯罪前不良恶习
1、有□(酗酒□赌博□吸毒□沉迷网络□其他□)
8
罪犯归案方式
1、通缉□
2、逮捕□
3、自首□
9
社区矫正类型
1、缓刑□管制□
3、假释□
4、暂予监外执行□
10
犯罪类型
1、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3、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抢劫罪□放火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4、侵犯财产罪□
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
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
6、贪污贿赂罪□其他□
11
犯罪属于
1、单独犯罪□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教唆犯□
2、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3、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
12
犯罪主观方面属于
1、故意□
2、过失□
13
犯罪次数
1、累犯□(二次□三次以上□)
2、初犯□
14
判处刑罚种类
1、有期徒刑:3年以下□
3-10年□
10年以上□
2、拘役□
3、管制□
15
悔罪意识
1、无所谓□
2、有负罪感□
16
矫正期间就业状况
1、未就业(无业□就学□临时性失业□其他□)
2、已就业(务农□务工□经商□其他□)
17
人际关系(邻里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等)
1、不好□
2、一般□
3、好□
18
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情况
1、未在规定期间报到□
2、在规定期间报到□
19
参加教育活动情况
1、多次不参加□
2、有时不参加□
3、按时参加□
21
参加公益劳动情况
2、有时不参加或完不成任务□
3、按时参加并完成规定任务□
遵守电话汇报制度情况
1、有时不遵守□
2、遵守□
22
遵守思想汇报制度情况
23
遵守请销假制度情况
1、多次违反,经教育不思悔改□
2、偶尔违反,经教育及时改正□
3、自觉遵守□
24
社区矫正期间奖励情况
1、未受奖励□
2、受表扬□
3、评为积极分子□
4、记功□
5、减刑□
25
社区服刑期间受惩处情况
1、受治安处罚□
2、受社区矫正机构警告□记过□其他□
3、未受处罚□
合计
评估人建议确定类别及理由:
社区矫正工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社区矫正志愿者意见:
社区矫正志愿者签名: 年 月 日
司法所意见:
司法所所长签名:
(司法所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评估人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客观准确地反映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情况。
2、本办法设有25项评估内容,每项由若干子项组成,并设有对应评估系数,每名被测评人符合子项中的某一项时,在□内打“√”。25项评估值累计相加即实际评估分值。
3、第10项“本次犯罪类型”采用高分优先原则。即:被测评人在上述项目的子项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选项的,取高分项。
4、第24项“社区矫正期间奖励情况”采用低分优先原则。即:被测评人在上述项目的子项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选项的,取低分项。
5、分类方法:85分以上,A类;55-84分,B类; 54分以下,C类。
武进区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类别变更审核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罪 名
矫 正
期 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原类别
拟调整类别
日常表现情况及变更 理 由
社区矫正
志 愿 者
意 见
司 法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