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常防办[2008]17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暂行标准》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防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经我办研究决定,从今年起此项工作由常州市人民防空监察大队扎口管理。为扎实开展该项工作,确保工程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现将《常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暂行标准》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ОО八年一月二日
常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暂行标准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服务。依据《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技术规程》、《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和《常州市印发〈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近几十年来人防工程维护与管理中老工程数量多面积小、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参差不齐、防护设备设施标准不一等现状,制定维修保养暂行标准。
一、1990年之前竣工的人防工程(砖、混合等结构形式)
1990年前建造的砖、混合等结构形式的人防工程,其渗漏水严重、设备设施严重锈蚀且损坏、无使用价值,符合报废条件的可列为待报废工程,逐年申报。目前仍在使用的人防工程,应按下列标准进行维修保养:
1.主体结构无渗漏水,地面保持干燥;
2.内部整洁,进出口道路畅通;
3.门框门扇无锈蚀,橡胶密封条完好;
4.供电、供水、通风设备工作正常;
5.无安全隐患。
二、1990年及之后竣工的人防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形式)
维修保养应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进行,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1.主体结构完好,无渗漏;
2.内部整洁、空气质量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3.平时使用的风、水、电、消防等系统运行正常;
4.战时使用的防护设备设施性能良好、无锈蚀损坏;
5.进出口道路通畅,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6.无安全隐患;
7.未施工到位的战时设备设施(如人防门扇、过滤吸收器、风机风管、封堵构件等)应在平战转换预案中具体体现。【根据《关于印发〈常州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要求〉的通知》(常防办[2007]70号)文件要求,2007年9月5日之前竣工的工程按本款执行。】
三、检查评估
(一)市防办每年组织两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抽查,检查内容主要是工程实地和维修保养档案记录;
(二)本标准的相关内容,作为每年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考核的主要评分依据;
(三)对维护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对维护管理工作不善的单位将在全市通报批评并责成整改。
四、其它管理要求、制度参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五、本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ОО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