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8〕133号
关于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与管理一体化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工程最大功效,努力提升全区水环境质量,现就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与管理一体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实施全区污水处理工程科学化规划、专业化建设、规范化管理、高效化运作为目标,通过调整投资主体、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作模式、规范产业发展,妥善解决目前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与管理走上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 二、基本原则 1.市场运作、政府监管。按照“建设与管理并重、运行与监督分离”的总体思路,强化政府规划监督职能,把污水处理工程运行管理的职能推向市场。 2.统一收购、分步实施。按照“厂网分离、分类处置”的基本设想,根据“政府组织、统一管理,成熟一个、收购一个”的原则,按时序出资收购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所有权。 三、管理体制 排水管理处。筹建成立区排水管理处,隶属于区水利(务)局管理,其职能主要是负责全区污水处理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以及全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属全民事业单位。 江苏大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由常州市武进区水利资产经营公司和常州市武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江苏大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全区污水处理工程的投资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 四、收购移交 (一)收购和移交的范围 1.全区范围内的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污水提升泵站(以下简称“厂”、“网”、“站”)。 2.中心城区、高新区、经发区、太湖湾旅游度假区区域内: “网”、“站”经区排水管理处验收合格后整体无偿移交。 3.实施政府收购的“厂”:太湖湾、牛塘、邹区、湟里、漕桥、横林、横山桥、郑陆、洛阳9座。 实施政府收购的“网”和“站”:除中心城区、高新区、经发区、太湖湾旅游度假区以外,符合《武进区城镇污水规划》且已建成的“网”和“站”。 4.BOT方式的“厂”由所在镇或开发区先行回购后再按本意见执行。 (二)收购标准 对照“厂”设计能力和尾水排放标准等主要指标,分别测定每万吨“厂”收购金额、每公里“网”、“站”收购价格,实行定额结算。 1.“厂” 正常投运并对达到《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1072-2007)标准的“厂”,按每万吨1800万元的金额确定收购价格;正常投运并对对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的“厂”,按每万吨1200万元的金额确定收购价格;正常投运并对对达不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的“厂”,按每万吨800万元的金额确定收购价格。 “厂”的用地补贴。各镇必须按《武进区城镇污水规划》中远期规模所建“厂”的总用地规模提供预留新建、扩建和提标改造用地;对已提供的土地总面积不足30亩的不予补贴,超出30亩的部分按5万元/亩予以补贴,对上办理土地使用证所需费用由区排水管理处承担。 2.“网” 收购范围:符合《武进区城镇污水规划》近期(至2010年)规划要求,建成并经区排水管理处验收合格,且正常投运的“网”。对验收不合格的“网”由区排水管理处负责整改,整改经费从收购资金中扣除。 收购标准:以污水管道的材质和口径确定基价(不考虑施工方式)。即d300的uPVC管道每公里为40万元,d400的uPVC管道每公里为50万元,d500的uPVC管道每公里为70万元;d600的uPVC管道每公里为80万元,d800的混凝土管道每公里为120万元,d1000的混凝土管道每公里为150万元,d1200的混凝土管道每公里为180万元。实际收购标准按以上基价的50%确定。d300以下的 “网”经区排水管理处验收合格,无偿移交。如验收不合格,由区排水管理处负责整改,整改经费从收购资金中扣除。 3.“站” 可以正常运行,规模为0.5-1万吨/日泵站基价为120万元/座,1.0万吨/日以上基价均为150万,规模为0.5万吨/日以下(含0.5万吨/日)泵站基价为70万元/座。实际收购标准按以上基价的50%确定,“站”用地无偿移交。 (三)收购中需明确的几个问题 1.收购主体:收购和移交事宜的办理由区排水管理处具体负责。 2.债权债务:对完成收购和无偿划拨的“厂”、“网”、“站”,工程所涉及的原有债权债务等事宜仍由所在镇(区)负责解决。 3.人员安置:对收购的“厂”、“网”、“站”所涉及的现有运行管理人员由社会化专业运行公司择优录用。 4.上级补贴:收购和移交前申报并经批准下达的区级以上的污水专项补贴资金由区镇各半分享。 5.付款方式:由区排水管理处筹集资金,按4:3:3的方式三年付清。 五、工程建设 1.由区排水管理处收购后的“厂”,其提标改造工程和新扩建工程由区排水管理处负责实施;未完成收购和BOT方式运行的“厂”,其提标改造工程由所在镇负责按期完成。 2.根据《武进区城镇污水规划》近期(至2010年)规划要求,符合规划但尚未建成的“厂”,由排水管理处负责实施并承担资金,规划以外但尚未建成的“厂”,由排水管理处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由所在镇承担;尚未建成的DN300以上的“网”,由区排水管理处负责实施,建设资金由区镇各半承担,其中镇级承担部分从收购资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所在镇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拨付。 DN300以下的支管网由所在镇负责实施,并承担经费。 3.高新区、经发区、太湖湾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网”和“站”由所在区负责实施并承担经费,其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区排水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须经区排水管理处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各镇工业园区及商住小区内的“网”,由所在镇、开发商负责建设并承担经费,其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区排水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须经区排水管理处验收合格并办理排水许可手续后方可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接管工作,其接管方案需报区排水管理处审批同意后由镇负责实施并承担经费。污水管网的接管办法另行制订细则。 新建道路沿线的“网”和“站”,应纳入道路建设预算,由道路投资主体负责建设并承担经费,其规划、设计方案须经区排水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须经区排水管理处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并办理移交手续。 4.镇域范围内新建的“站”,所需土地由所在镇无偿提供,建设资金由区镇各半承担,区排水管理处负责实施。 六、运行管理 1.运管经费:区自来水公司直管到户的镇,由区自来水公司按武政发〔2007〕5号文件规定: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期解缴区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尚未由区自来水公司直管到户,目前仍实行自来水转供的镇,在现行城镇转供水价上加征污水处理专项运管经费,由区自来水公司代征,并将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按期解缴区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专项运管经费单价按如下方式核定:2008年度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费单价的60%征收,2009年度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费单价的70%征收,2010年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费单价的80%征收;2011年起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污水处理费单价全额征收。 2.由区排水管理处收购的污水处理工程由区排水管理处委托水务公司运行管理,未收购的污水处理工程仍按现有模式运行管理。全区所有污水处理工程由区排水管理处负责行业监管。 3.接管企业的监管。接管排污企业的污水排放需符合接管标准方可接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同时,必须按要求安装流量计和COD在线仪等监测设施,并接入区排水管理处监控系统,接受区排水管理处的监管;对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自备水源的接管企业,按相关政策开征污水处理费。具体细则由区排水管理处另行制定。 4.“厂”以BOT方式运行的镇(区),其辖区内的“网”和“站”,可先行实施政府收购,完成收购后,由区排水管理处根据污水厂实际处理量(装表计量),与所在镇(区)结算污水处理费,“厂”的污水处理费用仍由所在镇(区)按特许经营协议规定承担。 七、工作措施 1.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成立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发改、财政、经贸、审计、环保、水利、建设、规划、国土、交通、工商等部门负责人和各镇(区)主要领导为成员,统筹协调体制改革推进过程遇到的具体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区水利局主要领导任副主任,区各相关部门和各镇(区)分管领导组成工作班子。各镇(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明确专人,分工负责,共同推进。 2.各负其职,形成合力。(1)对完成收购的污水处理工程,由区排水管理处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和监督;对未能按条件完成收购的污水处理工程,仍由所在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和提标改造,并由区排水管理处负责行业监管。(2)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拆迁、青苗补偿、路面修复等相关问题由所在镇负责解决并承担费用。(3)区排水管理处要按照《武进区城镇污水规划》中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年初提出年度建设工作计划,明确各镇(区)建设任务,并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列入区政府对各镇(区)年度考核内容。 3.按序推进,加快到位。为加快推进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一体化进程,确保污水处理工程管理体制调整的顺利完成。要求在2008年8月底前,成立区排水管理处和水务公司,制定全区污水处理工程的具体收购方案;12月底前,分批完成污水处理工程的收购。 4.明确政策,保障运行。(1)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污水管网的建设和改造、融资贷款贴息,时间暂定三年。(2)开发小区和企业的接管办法按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3)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污水管网建设费和上级拨付的污水处理专项资金等,全额解缴区财政专用账户,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区财政及时全额划拨区排水管理处。(4)涉及的规划、建设、交通、人防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免缴;中介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下限的50%收取。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水利 管理 意见 抄送:常州供电公司,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区各人民团体。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