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档案局、区建设局、区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制订的《武进区房屋拆迁安置档案管理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武进区房屋拆迁安置档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拆迁安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房屋拆迁安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的房屋拆迁安置项目。 第三条 房屋拆迁安置档案工作既是房屋拆迁安置项目的基础工作,也是档案事业的组成部分。房屋拆迁安置项目各相关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列入工作计划,纳入房屋拆迁安置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房屋拆迁安置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房屋拆迁安置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确保房屋拆迁安置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 根据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各组织房屋拆迁安置项目实施的政府主管部门或镇、开发区、街道应依法对房屋拆迁安置档案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制定制度、检查和指导,并把房屋拆迁安置档案整理情况纳入整个房屋拆迁安置项目工程的验收。 第五条 房屋拆迁安置项目各相关单位应当明确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并配备与档案工作相适应的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做好房屋拆迁安置项目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保管和移交等业务工作,做好电子文件管理,确保房屋拆迁安置项目档案工作和房屋拆迁安置项目建设工作同步进行。 第六条 房屋拆迁安置项目各有关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技能,忠于职守,遵守纪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章 档案材料的登记、形成、收集和归档
第七条 房屋拆迁安置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第八条 房屋拆迁安置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相关单位(拆迁责任主体、拆迁公司、建设单位等)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房屋拆迁安置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属于归档范围的档案,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各组织项目实施的政府主管部门或镇、开发区、街道等责任主体移交。房屋拆迁安置项目在招投标、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在房屋拆迁安置项目文件材料形成的范围以及整理、移交档案等方面的责任、费用、移交要求与时间。房屋拆迁安置档案可分阶段定期进行收集整理。拆迁安置项目验收结束三个月内必须整理归档。 第九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求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手续完备,需永久、长期保管的文件材料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红、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书写、绘制。 第十条 房屋拆迁安置档案的整理归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的要求,以件为单位整理,各种文件原件齐全,内容准确,图物相符,科学合理。
第四章 档案的移交、管理和利用
第十一条 组织房屋拆迁安置项目实施的政府主管部门或镇、开发区、街道房屋拆迁安置全套档案在集中保管期满后向区档案馆移交。若房屋拆迁安置档案保存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区档案馆根据具体情况提前接收进馆。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安置项目各有关单位应自觉执行国家、省颁布的各项档案业务建设标准、规范,并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保密和利用等制度。在房屋拆迁安置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配置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做好档案的保护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擅自损毁、丢失有保存价值的房屋拆迁安置档案,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安置项目各有关单位要注重和加强档案的提供、编研、咨询等开发利用工作,编制各类档案检索工具,及时有效地为房屋拆迁安置项目和领导决策提供档案信息服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武进区房屋拆迁安置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
武进区档案局 武进区建设局 武进区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 200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