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局文件
武建发〔2008〕64号
关于印发《武进区施工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信用动态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建管所,各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诚信行为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不断完善市场管理机制,健全市场管理体系,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现将《武进区施工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信用动态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主题词:信用考核 规定 通知
抄送:局相关科室。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局办公室
武进区施工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信用动态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动态考核、分类监管、优胜劣汰激励机制,提高在区施工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的管理素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信用动态考核是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施工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在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科技进步、队伍管理五个方面的考核。对外来进区企业及建造师的信用动态考核包含在武进区范围内发生的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标准化管理、队伍管理四个方面,并单独进行考核。
第三条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科具体负责信用动态考核管理工作,局属建筑管理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招投标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具体负责实施日常信用动态考评。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将日常动态考评结果及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筑工程管理科,经局领导审核后在区建设局网站建筑业企业信用发布平台进行公布。区建设局每半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进行定期综合考评。
第四条 区建设局根据部门日常动态考评及每半年度施工现场定期综合考评,结合企业生产管理实绩,形成年度综合考评结果。
第五条 信用动态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本区施工企业及建造师应在每年12月份按规定进行自查自评,向区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科填报《武进区施工企业信用动态考核表》、《武进区建造师(项目经理)信用动态考核表》。外来进区企业的在区建设行为实行单独考核,通过部门日常动态考核及定期的施工现场管理综合考评确定考核等级。
第六条 信用动态考核采用得分制,基本分为60分,根据考核内容确定加、减分,具体分值详见《武进区施工企业信用动态考核表》、《武进区建造师(项目经理)信用动态考核表》。区建设局可根据建筑市场管理政策要求对考核内容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区建设局根据一年一次的考核情况,在次年一月份评定在区施工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的信用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监控三个等次,等次划分原则上为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考核得分前20名,劳务分包企业前5名,建造师(项目经理)考核得分前20名评为优秀,最后5名或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情形的列为监控企业和监控建造师(项目经理),其余评为合格等级。
第八条 年度信用考核等级作为施工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在招投标资格预审、资质升级、增项、各类评先评优的推荐及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年度信用考核为优秀且年度生产经营业绩显著的本区施工企业,由区建设局评定并授予当年度十佳总承包企业、十佳专业承包企业及优秀劳务企业、优秀建造师(项目经理)称号,并通过媒体、网站予以通报表彰。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外来进区企业建设局予以通报表彰。
第十条 年度信用考核列为监控的施工企业,停止在武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施工任务半年。年度信用考核列为监控的建造师(项目经理),停止在武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施工任务一年;外来进区施工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停止进区承接业务一年,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取消各种奖项的参评资格,对其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本区施工企业一年内不得资质升级、定级或增项。
第十一条 年度信用考核等级在下一年内有效,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农民工上访闹事事件、违反国家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情况,区建设局将立即调整其信用等级,直至停止其在武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施工任务。
第十二条 年度信用考核中发现施工企业及建造师(项目经理)有违反《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不良行为的,将归入《武进区施工企业信用动态考核表》、《武进区建造师(项目经理)信用动态考核表》中相关相近的条款,给予扣分。
第十三条 对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施工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外,当年信用考核等级列为监控等级。
(一)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停业整顿或限制承接工程业务处罚的;
(二)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二起以上一般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
(四)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或因农民工支付造成上访不积极处理的;
(五)企业中建造师(项目经理)有二个以上列为监控等级的;
(六)全年累计有二项工程现场标准化管理考评不合格的;
(七)发生行贿等违法违纪案件的;
(八)无故不参加年度信用动态考核的。
第十四条 对年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建造师(项目经理),直接列为监控建造师(项目经理)。
(一)承接的工程发生工伤死亡事故的;
(二)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施工现场不严格执行标准化管理有关规定,整改不力的;
(五)拖欠民工工资造成集体上访,且处理不积极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六)在各类检查中,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