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
(武政发[2004]2号)
关于加强人防建设经费筹集管理的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中)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南京战区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作建设的意见》([2001]联字第1号)、《南京战区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作建设的意见》([2002]联字第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防工作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40号)精神,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适应打赢高科技局部战争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我区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我区人防经费筹集管理加快人防工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防建设经费筹集范围、来源及对象
(一)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该款项列入区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划拨给区人防办专项用于人防设施建设。
(二)企业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包括:内资企业(含国有、集体企业,中央及省内外驻本区的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含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人防建设费。
(四)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凡在本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楼、会堂:教学楼、图书馆、科研楼、学生宿舍、医院、旅社、招待所、宾馆、饭店、培训活动中心、浴室、商场、仓库、体育场馆、影剧院、娱乐用房、机场、车站、车库、加油站等各种民用建筑),不论单位性质、投资来源,都必须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如确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区人防办用于统一建设防空地下室。
(六)人防设施平战结合收入。即按国家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提供技术、劳务、科研设计和国有资产使用等为社会服务所取得的平战结合收入。
二、人防建设经费筹集标准
(一)地方财政安排的人防建设经费由区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每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各类企业及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上年未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缴纳,该支出列入各单位的生产成本或经营费用。
(三)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60元的标准缴纳。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1.新建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九层以下(含九层)且基础埋置深度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5%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一个防护单元的,按一个防护单元建设。
2.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单位应依照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发[20011140号文件规定,十层以上(含十层)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800元的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九层以下(含九层)按地面建筑总积每平方米56元缴纳易地建设费。
(五)人防设施平战结合收入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人防建设经费筹集办法
(一)企业及实行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人防建设经费,按苏地税发[2002]107号文件规定,由区人防办委托区地税局征收,各镇由所在地税机构代收。
(二)凡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各类新建扩建民用建筑,计划部门在下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同时下达人防建设任务。按规定应建而未建的,由区人防办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征收易地建设费。区规划、建设部门应根据区行政服务中心人防窗口的签证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凡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未缴纳易地建设费的,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人防设施平战结合收入由区人防办负责收取。
四、人防建设经费管理
(一)区人防办是人防建设经费的主管部门,各项人防建设经费由区人防办统一筹集,专款专用,并对经费使用效果负责。
(二)人防建设经费是人防战备建设的专项经费,免征各种税金和基金。
(三)人防建设经费应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应缴人防建设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足额按时缴纳人防建设经费,按规定应缴而未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由区人防办依法予以追缴,并按超过规定解缴期的次日起,每日加收应缴款额2%的滞纳金。
(五)人防建设经费的征收单位,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六)区人防办可在筹集的人防建设经费中,向代征单位支付适量的手续费。各代征单位应按月将代征的人防建设经费存入人防建设经费财政专户。
(七)依法筹集的人防建设经费,由区人防办按照规定实行预算管理。各项开支统一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经上级人防部门批准后实施。
(八)区人防办对人防建设经费的征收、使用要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手续和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人防财务管理规定和人防会计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区财政、物价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ОО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