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武 进 区 建 设 局 文 件
武建发〔2007〕71号
关于加强工程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开发施工企业、中介服务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加强公有资金投资工程的廉政建设,更好地对工程投资进行管理,经研究,对工程决算审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的市政、园林绿化、路灯、安置房、拆迁以及其他财政性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必须实行跟踪审计。
二、跟踪审计的单位原则由区财政局或区审计局委派或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三、跟踪审计必须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等约定,如实对建设工程的工程量进行跟踪监督,对工程造价进行跟踪审核。
四、跟踪审计过程中,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许可条件下资金核增或核减情况,跟踪审计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区财政局、区审计局予以书面说明。涉及数额较大的,应及时报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共同审核确定。
五、跟踪审计过程中,对难以确定的特殊材料的价格原则上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数量较少或因工期紧需要确定价格的,由建设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询价,并经跟踪审计单位确认后方可组织材料的采购。
六、跟踪审计过程中对额外工程量的审计必须按工程报批程序进行。额外工程签证单必须经建设单位、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四方签字认可后方可纳入计价范畴,如四方中有任何一方未签字认可,则视作无效签证工程量,不予审计认可。
七、跟踪审计完成后,应出具详细跟踪审计评估报告及工程结算审核单,报建设单位、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并根据与委派方(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或建设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计取跟踪审计费用。
八、跟踪审计过程在接受建设单位、财政和审计监督的同时,接受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利用工程审计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除取消项目跟踪审计资格外,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九、为科学合理利用工程建设资金,控制造价、节约投资,防止国有集体资金流失,对工程决算审计费用计取方式明确如下:
1、经审计,核减额在5%(含5%)以内的,审核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2、经审计,核减额在5%—10%(含10%)之间的,核减额5%以内的审核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其余审核费由开发、施工企业承担。
3、经审计,核减额在10%—20%(含20%)之间的,核减额5%以内的审核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开发、施工企业除承担其余审核费外,并按同等额度扣除工程款。
4、经审计,核减额超出20%的,除执行第3条外,并对开发、施工企业高估冒算的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取消相关开发、施工企业两年内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投标和施工资格。
十、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凡未经决算审计的竣工项目、在建项目,如合同无特殊约定的,按本规定执行;以后新建的工程项目,各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本规定,在合同中对工程结算审计相关细则予以明确,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九日
主题词:工程 审计 通知
抄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徐伟南区长、陈虎副区长、有关中介机构。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局办公室
2007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