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局文件
武建发[2004]25号
关于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产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相关生产厂家、施工企业、建设、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合格产品用于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强制性标准条文要求,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对用于我区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产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用于我区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产品应办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产品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用于建设工程,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产品不得用于建设工程。武进区建设工程监督站具体负责有关登记备案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筑材料主要是指水泥产品、预拌砼、门窗框用硬聚氯乙烯(PVC)型材等。建筑构配件是指预应力砼构件、预制桩、钢筋砼排水管、道路平侧石、水泥砂浆烟道等。
三、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备案:
1、已取得预制构件企业生产资质;
2、已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3、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有较齐全的质量控制资料;
4、具备产品质量的检测报告;
5、产品质量经监督检验合格。
四、具备上列条件的生产厂家携带企业资质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到区质量监督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质监站检查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核发《登记备案证》。
五、对取得《登记备案证》的产品质量监督实行生产厂家备案年检检查、质量巡查与施工现场的质量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质监站每年年底组织对生产厂家的年检检查,检查内容为质保体系、质量控制资料、实物质量、试验室管理、结构性能检测等。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对生产厂家的质量巡查。对用于工程现场的构件产品检查其型号规格、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钢筋砼质量及有关质量控制资料,结构性构件必须进行结构性能检测。
六、构件生产厂家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必须出具《登记备案证》原件。构件产品出厂必须严格检查,注明型号、规格、厂名、生产日期,加盖合格印章,并提供出厂合格证及相关原材料质量测试报告。
七、检查中发现质保资料不齐全,使用劣质材料,外观粗糙,尺寸偏差严重,标志不全,出借证书,调用无证产品及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使用资格,收回证书并予以通报,且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八、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把登记备案制度关,并加强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产品质量的把关验收,杜绝不合格产品用于建设工程。
附件: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产品登记备案申报表。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建筑 建材 备案 制度 通知
抄送:各镇建设管理服务所、武进建管处、建工科、质监站、招标办。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局办公室
2004年4月1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