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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103/2008-0000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建发〔2008〕25号 发布机构: 住建局  
产生日期: 2008-03-18 发布日期: 2008-04-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民用建筑节能的相关要求和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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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
武建发〔2008〕25号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局文件

武建发〔2008〕2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确保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在我区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贯彻执行,进一步推动节约型社会和节能建筑的发展,规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我区所有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武进区建设局负责武进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武进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对参建各方建筑节能行为及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等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三、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法规、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节能要求,严格进行节能设计。设计文件必须完备,保证设计质量和深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严格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列出节能设计专项审查意见,审查人员应有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

  四、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建筑节能设计,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确实需要建筑节能变更时,变更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

  五、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对进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构配件做好验收及记录,并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墙面、屋面、玻璃幕墙等保温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按节能验收规范要求通知相关部门隐蔽验收。

  六、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依照法律法规、建筑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严格实施监理。对工程使用的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做好进场验收签认记录,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在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应当记载节能标准的实施情况。

  七、武进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日常监管,认真做好建筑节能的过程监督检查指导和专项验收工作,及时发现存在问题,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规定的,责成相关责任单位立即处理,否则停止施工。同时将节能专项验收列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的重要内容,对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不通过的单位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建设单位改正,重新组织节能专项验收,对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节能标准的项目,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八、凡工程中应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优先选用经省建设厅科技成果推广认定的技术产品,并提供有效型式检验报告(须复核原件)。系统各组成材料应由供应商统一供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分开采购,且系统各组成材料应与原型式检验报告中所使用的材料一致。在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按批次进行见证取样复验。保温系统材料供应商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施工交底,并现场跟踪监督指导,确保施工质量。对使用未经省建设厅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认定的技术,使用前必须按照验收规范标准进行全性能指标复验。对使用建设部《技术公告》中限用和禁用技术的产品,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不得办理竣工备案。

  九、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区建设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不符建筑节能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竣工备案,不得办理房屋权证,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建筑 节能 意见

常州市武进区建设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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