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
  • 登录个人中心
  • 繁體中文
  • 无障碍浏览
  • 英文版
  • 智能问答
  • 移动端应用
  • 首页
  • 政务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
  • 服务大厅
  • 政民互动
  • 走进武进
  • 数据开放
信息名称: 转发常州市武进区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索 引 号: 014133250/2008-00030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组发(2008)89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产生日期: 2008-12-15 发布日期: 2008-12-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共分八章三十八条全面规范了公务员考核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标准等

相关阅读:

转发常州市武进区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武组发(2008)8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苏组通〔2007〕68号)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意见》(常组通〔2008〕2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务员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范围为全区实施公务员法单位的公务员。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重点围绕当年度区委、区政府的重点工作和本单位的主要职能及工作任务,以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为主要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着重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出勤情况等。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平时考核情况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 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较差,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 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掌握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不含区管干部)的15%以内。本年度受到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开展综合性表彰的先进单位,经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优秀等次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20%。

区委管理的公务员,优秀等次由区委确定,其他公务员的优秀等次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单位考核小组确定。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员考核的基本方法:

(一)平时考核

1、平时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

2、被考核公务员根据月度工作计划,对照本人岗位工作职责,将每天工作情况、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等,如实及时地写入《考核手册》。每季度结束,被考核公务员根据工作完成情况自我评定考核等级。

3、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公务员自我评定情况,对照工作目标任务,确定被考核公务员季度考核结果。

(二)年度考核

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和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程序按个人总结、民主测评、领导评鉴、确定考核等次和反馈考核结果五个步骤进行。

(一)个人总结。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考核内容,对履行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民主测评。区委管理的公务员测评工作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其他公务员的测评工作由各单位负责。   

(三)领导评鉴。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民主测评等情况,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评语。

(四)确定考核等次。由单位负责人或考核小组根据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建议拟定考核等次,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一周,公示后确定考核等次。

(五)反馈考核结果。单位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

第十四条 民主测评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参考。

第十五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从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单位考核小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十六条 考核结束后,各单位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区人事局审核。对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须附情况说明。

各单位的年度考核结果经区人事局审核后,兑现年度考核奖金。同时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十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和其它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平时考核与地方工作性津贴挂钩。

(一)公务员因个人责任未完成工作计划或发生工作差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酌情一次性扣除地方工作性津贴与考核挂钩部分的10%—30%。

(二)公务员有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等违纪现象的,应酌情扣除地方工作性津贴与考核挂钩部分的10%—30%。

(三)公务员因工作作风、服务态度、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问题遭投诉或被区效能办明查暗访发现,经查实的,根据情节轻重,应一次性扣除地方工作性津贴与考核挂钩部分的30%—50%。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与地方工作性津贴挂钩。

(一)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享受地方工作性津贴中与考核挂钩部分,并在此基础上上浮50%。

(二)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等次的,享受地方工作性津贴中与考核挂钩部分。

(三)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当年度不享受地方工作性津贴中与考核挂钩部分,并再停发一个月地方工作性津贴的其他部分。

(四)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当年度不享受地方工作性津贴中与考核挂钩部分,并再停发两个月地方工作性津贴的其他部分。

(五)不进行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不享受地方工作性津贴中与考核挂钩部分(当年度新录用公务员除外)。

(六)当年度受警告处分的,享受地方工作性津贴中与考核挂钩部分的50%。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十五条 赴外地党政机关挂职锻炼或抽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或抽调期间由挂职单位或抽调工作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材料及结果报原单位,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军队转业到机关的公务员,由转业后的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七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八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行政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四)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三十二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三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考核机构和职责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考核时,区设立考核委员会,成员为区四套班子领导和纪委、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区的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区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依据上级考核有关规定,组织、指导、监督全区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二)审核区委管理的公务员考核等次建议意见,并提交区委确定。

区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承担。其中区委管理公务员的考核业务工作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其他公务员的考核业务工作由区人事局负责。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机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干部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考核小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区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指定本单位考核实施计划;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

(四)审核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各单位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单位组织、人事机构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      下载本信息公开文件
CopyRight WuJin All Right Reserved     主办单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行政中心    邮编:213159
苏ICP备10217280号     苏公网安备32041202000001号     网站标识码:3204120012     联系我们   |   站点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