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确保5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特别是实有人员只减不增目标的实现,特重申如下规定:在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出台前,对乡镇机构编制实行冻结,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新进人员。违反规定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200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