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区人事局《武进区人才开发资金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武进区人才开发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人才开发资金的作用,吸引和激励广大人才更好地为本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使用。区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条 人才开发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审批支付、监督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人才开发资金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社会捐赠。
第五条 人才开发资金的主要用途:
(一)对引进人才的资助。
(二)对引进智力和开发项目人才的资助。
(三)对获奖、在职深造和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的资助。
(四)对中高层次人才招聘、培养和为人才队伍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等其他人才开发用途的资助。
第六条 人才开发资金的资助范围及对象:
(一)在本区各类企业单位工作的人才。
(二)在农业、科研、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类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
(三)被聘为政府雇员的人才。
上述单位中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对象,均可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
第七条 引进人才的资助标准:
(一)对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发给安家费10万元;5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1200元。
(二)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博士生导师、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拥有国内外领先专利(发明)的人才,发给安家费6万元;3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1200元。
(三)对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发给安家费5万元;2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1200元。
(四)对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或自带项目和资金来本区开办企业,或拥有专利、发明来本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发给安家费4万元,2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800元。
(五)对本区急需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发给安家费2万元,2年内每月发给专项资助500元。
(六)通过自动离职途径应聘到我区农业、科研、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类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恢复原身份后,其养老保险金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应补缴部分,由人才开发资金解决50%,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补缴。
第八条 引进智力和开发项目人才的资助标准:
(一)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享受每人每月1200元专项资助。
(二)留学回国人员承担的科研项目或课题获国家人事部资助的,给予等额匹配资助;柔性流动的留学回国人员承担科研项目或课题,列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服务期间可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专项资助,期限不超过两年。
(三)获国家或省、市外国专家局批准并资助的引进国外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项目,给予等额匹配专项资助。
(四)获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的派往境外学习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项目,给予每人每次1—3万元专项资助。
(五)获市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和境外培训项目,给予每人每次1—3万元专项资助。
第九条 获得荣誉称号、深造和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才的资助标准:
(一)单位定向培养或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后回原单位或本区工作的,可分别享受每人每月1200元和800元专项资助,期限两年。
(二)被评为国家级或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在职人才,可享受政府专项资助,资助标准和年限与引进的同类人员相同。
(三)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聘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未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可享受每人每月1200元专项资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因组织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延长期间不享受专项资助)。
(四)被评为市或区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在职人才,可分别享受每人每月800元和500元专项资助,期限两年。
第十条 申请人才开发资金资助,由用人单位向区政府人事部门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政府人事部门核定资助资金,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一次性拨付或分年度拨付(对引进人才,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至少服务5年的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约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二条 受资助单位应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区政府人事部门应对受资助单位的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资助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十四条 区人才开发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每年年底,区政府人事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向区政府报告当年度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受资助单位或个人对人才开发资金使用不当的,区政府人事部门可酌情减少、暂停拨款,直至收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款项。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开发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从事人才开发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