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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转发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250/2006-00021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人发〔2006〕13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产生日期: 2006-03-02 发布日期: 2006-03-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印发《常州市武进区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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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人发〔2006〕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级机关各部门: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武进区人事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常州市武进区卫生局
                               2006年3月2日

常州市武进区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诊治各类疾病,确保机关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全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体检办法。
  第二条  体检工作应坚持定期检查与平时检查相结合、集体检查与个人自查相结合的原则,力求全面、真实地反映出机关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做到有病治病、无病防病。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三条  参加健康体检的范围和对象为区、镇(开发区)两级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第三章  时间和内容
  第四条  体检每年安排一次,一般在4至6月间进行。具体实施时间由区人事局与相关体检机构协商后发出通知。
  第五条  体检内容分为基本项目和特殊项目两类。基本项目为常规检查,通过该项检查应反映出受检人员的基本身体状况;特殊项目是对受检人员提出的其他要求或根据基本项目检查情况而进行的专项检查。具体项目由体检医生和受检人员共同商定。
  第四章  体检机构
  第六条  体检机构一般选择区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镇机关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自行选择所在镇医院(卫生院)进行体检。凡由区财政承担体检经费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选择区外医院进行体检。
  第五章  体检程序
  第七条  区级机关各单位接到区人事局的体检通知后,组织参检人员自主选择指定范围内的体检医院,并按不同的体检医院分别填写花名册上报审核。
  第八条  区人事部门会同体检医院编排参检单位具体体检时间,通知相关单位做好体检准备。
  第九条   各单位按明确的体检时间与相关体检医院联系,落实体检事项,并填写体检
表格,作好相应准备。
     第十条  体检结束后,体检医院应根据体检情况向受检人员发出健康建议,并将体检结果如实填写在《常州市武进区机关工作人员健康档案》中。
  第十一条  体检单位将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工作总结(附体检汇总结果)于体检结束后10天内报区人事局。
  第十二条  镇机关如选择所在镇医院(卫生院)进行体检,可自行确定操作办法。
  第六章  体检经费
  第十三条  体检经费标准以保障体检基本项目所需费用为依据,由区人事、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十四条  区级机关工作人员体检经费按年度奖金列支办法实行分渠道负担,其中由区财政列支的单位,所需体检经费由区人事局于体检结束后按实际参加体检的人数和经费标准与体检医院结算,超出标准部分的费用由其本人在体检时直接向医院支付。
  第十五条  镇(开发区)机关工作人员体检经费按规定标准自行列支。
  第七章  责任和要求
  第十六条  体检工作是一项事关机关工作人员切身利益重要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为本,本着对参检人员身心健康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做到不拖检、不漏检,确保参检率达到100%。
  第十七条  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主动提供优质、优价服务,安排专人负责体检工作,并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医务人员具体做好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工作,切实提高体检质量。
  第十八条  各参检单位和体检医院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妥善解决体检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遇有危重病情和其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区人事局通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体检事宜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自2006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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