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区级机关各单位,区各直属单位:
根据苏人通[2003]34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常人发[2003]89号《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93号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和离退休(职)人员调整离退休(职)费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工资调整问题。
(一)、范围与对象
全区行政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下同)中2003年7月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工资调整的办法
1、关于工资标准调整问题
从2003年7月1日起,行政机关人员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元至850元,分别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其他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同步调整(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2、关于职务工资晋升问题
区行政机关单位中,凡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等次人员均从2003年10月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调整问题。
(一)、范围和对象
全区事业单位2003年7月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工资调整办法
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三至附表十一)。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区事业单位中,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以上等次人员均从2003年10月起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三、关于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的问题。
(一)、关于离退休(职)费标准调整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和到达离退休(职)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职)费,具体办法是:
1、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
2、退休人员按以下标准增加退休费:按管理人员工资类型享受退休费人员,省(部)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办事员35元;按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类型享受退休费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按工人工资类型享受退休费人员,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
3、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费。
(二)、关于增加离退休(职)生活费问题
从2003年10月起,相应增加离退休(职)人员生活费,具体办法是:
1、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档差办法(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不含津贴即活工资部分)增加离休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
2、退休(职)人员增加退休(职)费办法
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按每人每月25元增加退休费。
2001年9月30日前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退休费。
2001年10月1日—2003年9月30日期间(指2001年10 月—2003年10月间执行退休费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和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按本人退休时的职务工资,比照同职务在职人员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办法(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不含活工资部分),增加退休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增加。
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15元增加退职费。
四、关于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调整问题。
(一)、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试用(见习)期工资
标准
从2003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具体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二)、从2003年7月1日起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劳动合
同制工人试用(见习)期及定级工资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十四)
五、关于五十年代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问题。
从2003年10月起相应提高五十年代退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具体办法为:
农村户口: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41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380元;新中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45元调整为360元。
城市户口: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10元调整为44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410元;新中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70元调整为390元。
六、经费渠道。
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以及提高离退休(职)人员离退休(职)生活费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
七、 几项具体政策规定。
1、区机关单位中按武办发[2001]42号和武发[2000]76号文件规定办理提前离岗退养手续且至2003年6月30日未达到退休条件的人员,按在职人员规定调整职务(固定)工资标准,2003年7月及以后达到退休年龄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调整后的标准计发退休费。
2、区机关事业单位中,凡2003年7月或10月符合晋升职务工资的人员,可实行就高原则,既可先调整工资标准再晋升职务工资,也可先晋升职务工资后再调整工资标准。
3、事业单位享受浮动工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调整后,其浮动工资部分发生变化的可同步调整。
4、区机关事业单位中,凡2003年7月起至2004年2月止,在区机关事业单位内调动、辞退、辞职、死亡等人员,调整工资标准后的待遇均由现单位补发。
5、从2004年元月起,凡到镇级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符合享受定级工资待遇的人员,其职务(岗位)津贴按定级工资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八、其它未尽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九、本文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组织部
常州市武进区人事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二00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