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武进区人才开发资金实施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实施。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9日
武进区人才开发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充分发挥人才开发资金在人才开发中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开发资金的使用,突出紧缺人才资助原则;创新成果奖励原则;重点单位重点扶持原则。 第三条 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使用。区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人才开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人才开发资金实行年度财政预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监督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人才开发资金的主要来源为政府拨款及社会捐赠。 第二章 资助与奖励范围 第六条 人才开发资金的资助和奖励范围: (一)对本区企业,农业、科研、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单位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资助; (二)对人才载体建设的资助; (三)对人才培养的资助; (四)对项目的资助; (五)对人才招聘与对接活动的资助; (六)对优秀人才和为人才开发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的奖励; (七)其他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对象或人才开发事项的资助和奖励。 第三章 资助或奖励标准 第七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资助: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世界 500 强企业(含著名跨国公司)中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人才,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有较丰富的科研、工程技术经验的专家, 每月资助生活费2000元; 在武进行政区域内购房的,补贴 3 0 万元。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每月资助生活费1800元;在武进行政区域内购房的,补贴 20万元。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每月资助生活费1500元;在武进行政区域内购房的,补贴15万元。 4、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列入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的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销售收入达100亿元以上企业集团中任副总以上职务人才),每月资助生活费1000元;在武进行政区域内购房的,补贴10万元。 1-4 类人员的生活费资助年限为五年。 5、具有 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的,资助安家费和生活费8万元。 6、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在 本区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中直接从事产品研发、产品工艺革新或技术创新的,资助安家费和生活费6万元;属于 本区农业、科研、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事业单位紧缺的专业人才,资助安家费3万元。 7、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 高级技师资格并被企业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人员以及全国十强高校中我区紧缺的工科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在本区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湖塘纺织、横林地板、邹区灯具等特色产业集群从事技术创新的,资助生活费2万元。 第八条 对人才载体建设的资助和人才的奖励: (一)对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资助启动经费10万元。 (二)本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的从事课题研究的博士后,发给每人每年专项资助5万元;非设站单位借助本区或区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的项目博士后,发给每人每年专项资助3万元。 资助年限为2年。 (三)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下列成果或荣誉的,按最高限额8万元给予奖励: 1、获得“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奖励8万元。 2、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并在本区企业投入生产的,奖励6万元。 3、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部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并在本区企业投入生产的,奖励6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并在本区企业投入生产的,奖励3万元。 4、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并在本区企业生产中投入使用的,奖励2万元。 (四)对留学人员创业园每年资助工作经费5万元。 第九条 对人才培养的资助与奖励: (一)对区委、区政府批准实施的境内、外人才培训重点项目给予资助。 (二)企业在职人员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的,毕业后回本区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2万元。 (三)在职人员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列入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企业在职人员取得高级技师资格并聘任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取得技师资格并聘任的一次性奖励600元。 第十条 对项目的资助: (一)对留学回国人员承担的获得国家人事部资助的科研项目或课题,给予等额匹配资助。 (二)对获得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引进国外技术和管理人才项目,给予等额匹配资助。 (三)对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批准的派往境外学习先进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的培训项目,培训结束后,给予每人每次不超过3万元的专项资助。 (四)对市外国专家局批准引进的外国专家项目每个给予1-3万元资助,境外培训项目给予每人每次1-3万元资助。 (五)对获得省、市“六大人才高峰”资助的科研项目,给予等额匹配资助。 (六)对政府设立在企业的行业发展研究中心,根据课题研究成果给予1-3万元专项资助。 第十一条 对政府统一组织的企业外出招聘人才活动给予专项资助。 第十二条 本区在职人员获得下列称号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批准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给予 5 万元奖励。 2、批准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或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给予4万元奖励。 3、批准为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给予3万元奖励。 4、批准为市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给予2万元奖励。 5、批准为区中青年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给予1万元奖励。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人才开发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人才需求情况编制“年度人才引进方案”,报区人事局论证;区人事局根据全区人才需求实际,编制年度人才开发实施计划,发布《武进区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申报单位根据实际引进的人才,对照区确定的实施计划和《武进区高层次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申请资助,填写《武进区人才开发资金资助(奖励)申请表》(附件一)、《武进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协议书》(附件二)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报区人事局。其他资助或奖励按本文规定申报。 第十四条 区人事局负责对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定资助(奖励)金额,报区领导批准后,区财政局划拨相应经费。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受资助(奖励)的单位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区人事局应健全人才开发资金管理台账。建立受资助(奖励)单位及个人定期回访制度和业绩考核制度,确保资金按时到位。 第十七条 年终由区人事局、财政局向区政府提交当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并提出下年度人才开发资金预算方案。 第十八条 受资助 的单位或个人对人才开发资金使用不当的,区人事局可按规定减少、暂停拨款,直至收回已拨付的全部资助款项。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开发资金的,财政部门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人才开发资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武政办发[2004]48号文件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