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常州市人事局常人发[2003]44号、常州市财政局常财发[2003]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5月起调整我区信访工作人员的特殊岗位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各部门在编专职从事信访工作并经区财政、人事部门同意已享受信访津贴的人员,其中,同时符合享受其他特岗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调离信访岗位时信访津贴停止执行。
二、调整标准:
区信访局工作人员岗位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10元,其他专职信访工作人员岗位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150元。
三、经费渠道:
所需经费按原支付渠道列支。
常州市武进区人事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03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