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区委各部委办,开发区工委、区各办局党组(党委),区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区各人民团体党组:
为切实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现将区委组织部和区人事局制订的《常州市武进区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办公室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12月22日
常州市武进区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国家公务员队伍管理,完善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加快考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进程,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促进国家公务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的考核范围为全区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以下均称为国家公务员)。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方面,重点围绕当年度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和本部门、本单位的主要职能、工作实绩进行。
德,是指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及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政策水平、组织管理协调能力、从事本岗位工作所具备的业务知识、胜任岗位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等。
勤,是指工作态度、服务水平、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等。
绩,是指工作实绩,包括履行工作职责、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等。
廉,是指克己奉公、清正廉明、廉洁勤政,遵纪守法,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等。
第五条 考核评价标准以《国家公务员职位说明书》确定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优秀:思想品质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模范遵守各项制度和公务员行为规范,熟悉掌握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完成工作任务好,成绩突出。
称职:思想品质较好。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遵守各项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一般,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
不称职:政治和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掌握在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区委管理的干部除外)的百分之十二以内。本年度受到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与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文明)单位,经区组织、人事部门核准,优秀等次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多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
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应在不同职务层次的人员中合理确定,其中区委管理的国家公务员,优秀等次由区委确定;其他国家公务员的优秀等次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平时考核按季进行,平时考核为年度考核积累资料,提供依据。年度考核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考核,也可以授权同级分管副职实施考核。
第十条 对国家公务员考核要讲究规范,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
(一)平时考核的基本方法:
1、被考核人根据每月工作计划,对照本人岗位职责,将主要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和出勤情况等,如实及时地填写入《平时考核记实手册》;
2、主管领导每季对被考核人完成各项工作的数量、质量、时限和难易程度进行查验、评鉴。
(二)年度考核的方法:设立非常设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和计划,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年度考核。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程序按个人总结、民主测评、领导评鉴、确定考核等次和反馈考核结果五个步骤进行。
1、个人总结。被考核人按考核内容,对年度履行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填写《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民主测评。区委管理的国家公务员民主测评工作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其他国家公务员的民主测评工作由各单位负责。
3、领导评鉴。主管领导根据被考核人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在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4、确定考核等次。各单位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提出的考核评语和考核意见进行审核,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最终确定。对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应在本单位范围内实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5、反馈考核结果。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由各单位考核小组负责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三条 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的结果作为确定考核等次的参考。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单位考核小组书面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复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提出申诉。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十五条 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应于两个月内将考核结果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职、晋级、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在年度考核审核备案之后按规定获得奖金等待遇。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公务员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挂钩
任办事员职务满三周年的高中、中专以上毕业生,且三年考核称职以上等次的国家公务员,可由办事员晋升为科员;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等次且未达到科员级的国家公务员被任命为机关中层职务(含相当职级),可从任命或聘任的下月起晋升为科员;近十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其中有三次优秀等次的国家公务员可作为非领导职务(职级)申报的资格条件之一。
(二)国家公务员考核结果与工资晋升挂钩
1、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从次年的元月1日起,在本职务所对应的级别内向上浮动一级级别工资。
2、国家公务员在现任职务任期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提高一个工资档次,并按规定从次年的10月1日起兑现职务工资。
(三)国家公务员考核结果与行政奖励相结合
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和称职等次中表现突出的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给予嘉奖或记三等功以上行政奖励。
(四)国家公务员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奖挂钩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可按本人当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150%计发年度考核奖;称职等次人员按本人当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100%计发年度考核奖;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按本人当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50%计发年度考核奖;不称职等次人员,不发年度考核奖。
(五)国家公务员考核结果与年度奖金挂钩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区级机关年度奖金或镇级机关目标考核奖;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按50%发给区级机关年度奖金或镇级机关目标考核奖;不称职等次的人员不享受区级机关年度奖金或镇级机关目标考核奖。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经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备案后,除按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在三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二)对于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人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均处于最低档次的,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三)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予以辞退。
第六章 考核机构和职责
第十八条 在年度考核时,区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区四套班子的主要领导和纪委、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区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指导、监督全区年度考核工作;
(二)审核区委管理的公务员考核等次建议意见,并提交区委确定。
区考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承担,其中区委管理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其他国家公务员考核的业务工作由区人事局负责。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考核小组,成员由单位负责人、组织、人事干部和公务员代表组成。国家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小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的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考核实施计划;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主管领导人写出的考核评语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各单位考核小组的日常事务由各单位组织、人事机构承担。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区级、镇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于翌年二月底前按分工分别报送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审核备案。
审核备案材料包括: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常州市武进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名册》。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须附情况说明材料。
凡未经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审核备案的,不能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人和考核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档。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登记表》、《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和《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名册》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组织部
常州市武进区人事局
200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