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机关各单位,区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苏人函[2002]308号和常州市人事局常人发[200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办理退职及退职费计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办理退职的条件,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连续工龄已满10年以上,由区级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办理退职时,其退职费的计发按以下标准执行: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下同)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原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
省定的基础津贴、职务(岗位)津贴和综合补贴参照同条件退休人员的待遇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合同制职工办理退职手续时,其退职费的计发标准仍按苏人险[1994]1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二○○二年十一月起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