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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公办民营学校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250/2005-0002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人发〔2005〕79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产生日期: 2005-09-30 发布日期: 2005-10-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印发了《常州市武进区公办民营学校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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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公办民营学校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人发〔2005〕79号
 


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公办民营学校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
                             常州市武进区人事局
                              2005年9月30日

常州市武进区公办民营学校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办民营学校的管理,建立符合公办民营学校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体制和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分配机制,促进公办民营学校健康发展,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参照常政发〔2004〕2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公办民营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参照中、小学编制规定合理确定公办民营学校各职位的编制数,报区编委办备案后实施。
  第三条  区人事部门根据公办民营学校教职工岗位设置情况,协助所在学校做好人员的招聘、调配和人事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办民营学校在核定的编制数内聘用教职工,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教师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应聘教师必须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并在核定的教师编制数内由学校公开、择优聘用。学校聘用教师后报区教育局、人事局备案。
     第六条  教职工实行人事代理或人才派遣制度。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由学校到区人才服务中心办理;实行人才派遣的人员由教职工本人与区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学校与区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签订派遣合同。原经批准聘用的本区公办教师按原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办民营学校应根据国家规定,依据岗位职责,制订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岗位考核细则,实施定期考核制度。
  第八条  教职工实行岗位工资制度。公办民营学校教职工按公办教师(职工)待遇套改工资,存入本人档案,执行岗位工资标准。各公办民营学校应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岗位工资为主体、重实绩、重贡献、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工资分配管理体系。
  第九条  教育、人事、财政等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办民营学校办学收入情况,按一定比例合理确定教职工分配基数(含教职工每年度工资、奖金、福利以及社会保险等),学校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并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  教职工执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档案工资标准作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扣缴各类基金和确定退休费标准的基数。
  第十一条  教职工最低收入水平不得低于市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优、评先以及参加教科研活动等方面享有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教职工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各类假期。
  第十四条  公办民营学校中政治思想素质好,事业心、责任感强,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聘用期满,经本人申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可参加公办学校教师选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进区教育局、武进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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