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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实施机关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250/2003-00007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人发〔2003〕44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产生日期: 2003-10-10 发布日期: 2003-10-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明确了健康休养的范围和对象、条件、期限以及组织实施和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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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机关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工作的意见
武人发〔2003〕44号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级机关各单位,区各直属单位:

  为激励和调动我区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营造努力向上、崇尚先进的工作氛围,提高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财政厅苏人通[2003]31号《关于建立机关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制度的通知》和常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财政局常人发[2003]59号、常财行[2003]24号《关于实施机关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我区机关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健康休养的范围和对象

  健康休养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区各级党政群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二、健康休养的条件

  健康休养的条件为获得区级以上系统与行政奖励主管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工作者,区以上劳动模范、行政记三等功以上奖励人员,年度考核三年优秀的人员。

  三、健康休养的期限

  健康休养的期限一般为7-10天。健康休养期按工作日计算,国家规定的年休假等其它假期不计入休养期限。

  四、健康休养的组织实施

  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工作自2003年起,由区人事局组织实施,参加健康休养的对象,必须符合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的条件,其中对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和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的优秀公务员,在安排健康休养时单位应根据指标限额优先考虑。

  五、健康休养的经费

  机关优秀公务员健康休养期间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由所在单位按差旅费现行标准报销,其余经费由人事局统一扎口,区财政专项列支。

  实施优秀公务员健康修养工作是区委、区政府对广大优秀公务员的关心,是机关福利工作的组成部分。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条件,认真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做实。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组织部

                                     常 州 市 武进区人事局

                                     常 州 市 武进区财政局

                                     200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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