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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250/2005-00019
主题分类: 人事、人才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人发〔2005〕55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产生日期: 2005-06-27 发布日期: 2005-06-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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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武人发〔2005〕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苏人通[2005]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事局
                              2005年6月27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拘役、管制

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处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苏人通[2005]93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要求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受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刑事处罚后有关待遇处理办法予以明确。经研究,比照苏人通[2001]181号和苏人函[2001]127号文件相关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凡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后因触犯刑律被判处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其处罚期满或缓刑期满后,其退休待遇必须按以下规定予以重新明确:
  一、重新确定所享受的职务等级(含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岗位技术等级)
  1、原机关公务员(含参照、依照)、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单位以其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三个及其以上职务等级。其中,原军队转业干部如其转业前部队原职务等级仍高于其退休时实际担任的职务,则在其部队原职务基础上相应降低。
  2、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单位以其退休时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为基础,降低两个及其以上职务等级。
  3、原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由所在单位以其退休时所聘岗位技术等级为基础,降低两个及其以上等级。
  4、以上人员如退休前所在职务较低,不足按以上规定执行的,按其原所任职务(技术等级,下同)序列的最低职务执行。
  二、重新确定退休费
  上述人员在按本文第一条规定执行后,其退休费按以下办法重新确定:
  (一)重新确定退休费计发基数
  1、原机关公务员降低原退休时本人一级级别工资(如降低一级后,其级别仍在重新确定的职务所对应的最高等级以上的,按重新确定的职务所对应的最高级别执行),同时在原职务工资标准内降低两档后就近就低套入重新确定的职务工资标准(如原职务工资较低不足降低两档的,在就近就低套入重新确定的职务工资标准后予以降足。下同);
  2、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在原职务工资标准内降低两档后就近就低套入重新确定的职务工资标准(如原职务工资较低不足降低两档的,在就近就低套入重新确定的职务工资标准后予以降足),并按规定比例相应降低津贴(活工资部分);
  3、原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在原等级标准内降低两档后就近就低套入到重新确定的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技术等级工资降至重新确定的等级,并按规定比例相应降低奖金(活工资部分);
  4、普通工人和已按本职务序列最低职务执行的人员,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按上述办法相应降低退休费计发基数。
  (二)经上人员在重新确定退休费计发基数后,按退休人员退休费计发比例等规定重新确定退休费标准。今后如遇退休费调整,均按本文第一条规定重新确定的职务等级执行,同时,其退休后历年来按国家规定已增加的退休费,须按重新确定的职务等级重新推算后执行。
  (三)以上人员退休后所享受的其他各项津贴、补贴等生活待遇均按本文第一条规定所重新确定的职务等级执行。
在本文下发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后因触犯刑律被判处拘役、管制和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其处罚期满或缓刑期满后,退休待遇无论因何种因素尚未做好处理的,一律按本文规定执行。
                                                     江苏省人事厅
                                                     200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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