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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250/2005-0001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人发〔2005〕1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产生日期: 2005-01-12 发布日期: 2005-01-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印发了《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指导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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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武人发〔2005〕1号
 


各镇党委、政府,区级机关各单位,区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贯彻执行。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组织部
                               常州市武进区人事局
                            2005年1月12日


常州市武进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武发[2004]35号),鼓励、支持各类人才兼职兼薪,促进技术创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服务,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完成本职岗位工作任务的同时,在不侵犯单位知识产权、不泄露单位商业秘密、不冲击单位经济利益、不损害社会和公众权益的前提下,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信息咨询、技术服务和提供劳动等兼职工作,获取兼职报酬的一种分配形式。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进行,以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与提供兼职岗位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服务协议;也可以通过社会人才服务、技术信息咨询、科研服务等有资质中介机构推荐,以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与提供兼职岗位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由个人自行联系,与提供兼职岗位的单位或个人签订服务协议。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兼职活动,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批准:
  (一)兼职工作占用工作时间的;
  (二)兼职工作须使用单位设施设备、专用技术和须单位提供物力、财力支持的;
  (三)兼职工作涉及单位事业、单位发展、专利技术、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的;
  (四)兼职工作须提供常年服务的。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工作要与提供兼职岗位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报酬支付方式、工伤补偿和医疗费用及有关保险待遇,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兼职工作的报酬由兼职人员与提供兼职岗位的单位或个人协商一致确定,可以采用项目工资、技术成果盈利分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等形式。
  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与兼职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的相关规定,要认真履行所在单位岗位职责,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兼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兼职兼薪活动给本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国家赔偿规定赔偿单位损失额度;触犯法律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全部责任。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兼职兼薪活动的管理与指导,使兼职兼薪活动合法、规范、稳妥、有序的进行。
  八、本指导意见所指的事业单位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
  九、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办法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十、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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