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机关各单位、区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常州市人事局《关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职务工资等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自2005年10月起,适当调整五十年代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具体标准如下: 一、农村户口: 1、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原来每人每月410元调整为425元。 2、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原来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390元。 3、新中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由原来每人每月360元调整为370元。 二、城市户口: 1、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原来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455元。 2、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由原来每人每月410元调整为425元。 3、新中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由原来每人每月390元调整为400元。 常州市武进区人事局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200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