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办,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区各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区各人民团体: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组织部
常州市武进区 人 事 局
2003年8月7日
常州市武进区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近年来,全区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积极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培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培训证书管理上还不够规范。加强国家公务员培训和证书的管理,对促进公务员队伍素质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根据人事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制度的通知》(人发[1999]68号)精神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常人发[2003]4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是国家公务员接受培训教育的有效记录和证明,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是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机关国家公务员必须持有《证书》。
二、国家公务员参加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及与职位职责相关的其他类型的培训均应在《证书》上登记。
三、证书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按发证、登记、审核验印、验证等规定程序进行管理。
(一)发证。《证书》全国统一式样,由人事部监制,省人事厅统一印制。《证书》由区人事局发放,各部门负责填写《证书》编号、国家公务员基本情况,贴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后,由区人事局加盖压照钢印生效,发给在职、在编的国家公务员本人。
《证书》全区统一编号,共十位,由区、镇机关统一代码(苏D03)、机关部门代码(叁位数,见附页)和个人编码(肆位数)三部分组成,实行一人一证一号制度。
(二)登记。《证书》由国家公务员本人保管。参加培训时,将《证书》交与相应的培训施教机构。国家公务员参加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由培训施教机构负责登记,在《证书》的相应栏目中记录国家公务员学习完成的科目、学时、成绩等情况,并加盖施教机构印章。
各部门举办专门业务类、更新知识类及其他类型培训班,应预先将办班计划、办班形式和培训内容等,以书面形式报区人事局认可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由各部门或培训施教机构按认可的培训科目、学时、成绩等做好登记。
(三)审核、验印。主管部门根据培训计划对国家公务员参加培训教育情况审核,对符合合格条件的,加盖主管部门印章,并报区人事局验印。
(四)验证。区人事局对培训证书实行定期验证制度,在每年10月底前对国家公务员当年参加培训教育情况进行复核,符合规定的,盖验证印章。如发现私自涂改登记内容、伪造证书等情形的,由验证机关收缴证书,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四、建立健全《证书》补办、更换制度。遇有损坏或遗失培训证书的情况,由国家公务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凭单位和施教机构提供的培训情况证明,经区人事局同意后补发,并按要求补记证书登记内容。培训证书全部登记签满后,由区人事局凭原证更换,新证沿用旧证编号,原证书仍由本人保管。
五、调往其它机关工作的,由调入单位负责发给新证并重新编号。
六、参照(依照)实施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武进区区、镇机关工作部门《证书》代码表
2、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验证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