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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区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驾驶员分流安置的意见
索 引 号: 014133250/2005-00013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人发〔2005〕60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产生日期: 2005-07-28 发布日期: 2005-07-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明确了此次分流安置的对象、原则、办法、经费及人员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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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驾驶员分流安置的意见
武人发〔2005〕60号
 


区级机关各部门: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区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保改革任务的顺利实施,根据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区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意见》(武办发〔2005〕65号)精神,现就做好区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驾驶员的分流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象
     列入本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内的各单位公车驾驶员。
     二、原则
     根据涉改人员的用工性质、年龄层次等因素,以提前退休、内部转岗、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自谋职业等形式多渠道分流安置。
     三、办法
     1.行政附属编制及后勤服务人员编制驾驶员
     行政附属编制及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内驾驶人员采取提前退休、自谋职业、内部转岗等渠道进行分流安置:
     (1)办理提前退休。至2005年12月31日前,凡男年满55周岁或工作年限满30年、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经区人事局批准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下月起,适当上调岗位工资(工资组成中的奖金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同步增加),其中提前1-2年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上调一档岗位(职务)工资;提前3-4年的,上调二档岗位(职务)工资;提前5年以上的,上调三档岗位(职务)工资。提前退休人员按调整后的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其退休比例按本人正常退休年龄所到达的工作年限计算。提前退休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按正常退休年龄一次性计算,并实行提前支取,计算标准按提前退休人员执行退休费的当月工资和提前退休的实际月份确定。同时实行经济补贴,每提前一年一次性补贴5500元。
     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列入退休人员管理。提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按单位同类退休人同标准执行。原享受的各类津(补)贴,凡不能列入计发退休费基数的,均从享受退休费的当月起停发。提前退休期间的医疗费仍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2)鼓励自谋职业。对要求自谋职业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单位批准,报人事局备案后可领取经济补偿金和自谋职业安置费,经济补偿标准为根据工龄长短,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基础津贴、职务岗位津贴、综合补贴之和]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按1年计算。自谋职业安置费标准为本人3年的基本工资(标准同上)。
     (3)实行内部转岗。对不办理提前退休和不愿自谋职业的驾驶人员,由各单位负责安排内部转岗。转岗时,各单位对编制内驾驶员可根据设岗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安排,但不得担任行政职务;也可分流到所属事业单位,其工资待遇按事业单位同岗位人员标准重新确定。驾驶人员必须服从安排,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的人员一律予以解除聘用关系,对转岗后经年度考核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也应予以解除聘用关系,按照自谋职业人员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
     2.按行政附属编制缺额派遣的聘用制驾驶员
     区级机关各部门根据武人发〔2005〕34号《关于区级机关新聘后勤服务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办法》实行派遣制的新聘驾驶员,由实施派遣的机构负责解除聘用合同,并发给经济补偿金。补偿金标准根据在本单位工作年限长短,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资标准按本人解聘前最后一个月的岗位工资加年功工资。
     3.其他类型的驾驶员
     按“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组织实施人员分流。
     (1)企业性质的驾驶员(指签订了劳动合同,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人员),由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发给经济补偿,补偿金标准根据在本单位工作年限长短,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资标准按本人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不含福利性待遇)确定。
     (2)事实劳动关系的驾驶员。由实际用人单位填写“事实劳动关系职工认定表”(见附表1),溯及时间最早为1992年1月。凭“认定表”补办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金(见附表2)。以上手续办妥后,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同上)。
     (3)借用的驾驶员。由借用单位退回其劳动关系所属原单位,由原单位进行安置。如原单位不存在的参照事实劳动关系驾驶员处理。
     四、经费
     人员分流所需经费,由原渠道列支。
  五、人员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
     驾驶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按本意见组织实施。各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按照政策,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确保公务用车改革中驾驶人员分流工作的顺利进行。
     区直属事业单位和区级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施车改的,人员分流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只适用于本次机关单位公务用车改革,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止。
     本意见由区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人 事 局
                                                 常州市武进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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