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区人事局《武进区人才资源开发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武进区人才资源开发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构建区域性人才高地,现就武进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柔性流动和海外留学人员引进等问题,制订以下若干规定。
第二条 政府人事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引进、人才柔性流动管理和海外留学人员引进的组织实施工作,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引进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博士生导师、获得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及学位的人才。
(四)拥有国内外领先的专利、发明或专业技术,自带项目和资金来本区开办企业或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
(五)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
(六)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高科技人才和创业型人才。
第四条 通过自动离职途径应聘到我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本人要求和单位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恢复其原有身份手续和养老保险补缴手续(其中农业、科研、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类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养老保险金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应补缴部分,由人才开发资金解决50%,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补缴)。
第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区职称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确认手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聘任,原则上不受单位岗位职数的限制;对引进的特殊岗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原无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按其实际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六条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帮助协调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随调配偶在就业中遇到的问题。其在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子女,由教育部门及时就近安排到教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并享受本区有关优惠政策。其中,对引进的国家级或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博士学位人才的子女(包括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根据本人要求,按常州市政府规定,在常州市区域内择校就读。
第七条 对本规定范围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凡到各类企业及农业、科研、教育、卫生、文化类事业单位工作或被聘为政府雇员的,政府给予一定的安家费和专项资助费,具体办法按《武进区人才开发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自带科技成果来本区创办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高层次人才自带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来本区创办企业或实施转化,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贴息贷款和融资担保等优惠政策。
第三章 人才柔性流动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柔性流动,是指打破国界、地域、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人才流动中的刚性制约,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关系(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的前提下的人才流动方式。
第十条 人才柔性流动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智力引进。外国或外地各类人才不转关系或只转部分关系,定期或不定期、长期或短期为本区用人单位承担项目和课题研究任务。
(二)业余兼职。凡有时间和能力兼职的人才,在履行好本单位的岗位职责、不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用人单位与柔性流动人才协商确定的通过人才市场办理租赁服务等流动方式。
第十一条 鼓励本区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履行好本单位岗位职责的前提下,通过单位组织、个人联系、中介服务等方式,在本区范围内进行合理的柔性流动。
第十二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竞业限制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前提下,鼓励各类人才从事兼职工作(公务员除外)。
第十三条 以柔性流动方式来本区工作、创业的人才,可由用人单位凭双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及柔性流动人员本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执业资格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政府人事部门申办特聘工作证。
第十四条 柔性流动人员来本区工作期间,凭特聘工作证,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参加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参与本区组织的各种评比、表彰活动,并在申请科研经费资助、购买商品住房、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区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二)在人才选拔、培养和流动等人事管理方面享受本区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工资报酬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专业技术水平,由用人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其工资收入可依法在单位税前成本列支。
(四)可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因柔性流动服务单位工作需要,可按有关规定在本区申办出国(境)手续。
第四章 海外留学人员引进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海外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十六条 海外留学人员可以通过刚性或柔性方式为本区服务:
(一)到本区单位工作。
(二)聘请担任有关高新技术、支柱产业、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单位的高级职务。
(三)担任有关机关的顾问或咨询专家。
(四)邀请来本区讲学或进行咨询,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五)接受本区单位委托,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
(六)以技术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企业、研发机构和社会服务机构。
(七)依托海外的科研、教育、培训等机构,与本区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本区单位开发技术、培养人才。
(八)在国外从事为本区产品推向国际市场的推介、营销等中介服务。
(九)以其他形式为本区服务。
第十七条 来本区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提供本人护照、学位证书,我驻留学国使领馆出具的国外学历、工作经历、学术水平等有效证明,由接收单位报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准入手续。要求定居的,发给《海外留学人员来常工作证明书》。属于华侨华人的,由侨务部门依法为其认定华侨华人身份。短期工作的,发给特聘工作证。
第十八条 海外留学人员出国前和回国后在国内(包括应聘在本区或驻外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可按有关规定计算工龄和缴费年限,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手续。其中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其在国外留学时间可一并计算工龄。
第十九条 海外留学人员的报酬,可根据其所在岗位和专业技术水平以及实际贡献从优确定。海外留学人员从事中介活动收取的中介费或佣金,企业按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海外留学人员所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经财政部门批准,其在本区购买商品房、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进行再投资及自行购买汽车的,可奖励给个人。
第二十条 来本区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可按其实际学术技术水平,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一条 来本区长期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其随归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凭政府人事部门《海外留学人员来常工作证明书》等材料到公安部门办理准迁手续。政府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帮助协调解决随归、随调、随迁的配偶及已成年子女在就业中遇到的问题。配偶暂无工作的,其人事档案可委托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
来本区长期定居的海外留学人员的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习的子女,由教育部门及时就近安排到教学条件较好的学校就读,并享受本区有关优惠政策;对具有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子女,可根据本人要求,按常州市政府规定,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择校就读。海外留学人员子女参加中考、高考的,可参照归侨子女予以照顾。
第二十二条 对来本区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再次出境时,其行政关系、人事档案等,可留在原单位,也可由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
第二十三条 海外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经认定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和集成电路产品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扣除。
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其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
第二十四条 海外留学人员到本区从事科研或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用人单位应优先提供科研经费和条件。承担本区科技开发项目的,科技、计划等部门在资金上优先予以安排。在本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因科研急需,可自行通过国外亲友进口零件、少量的科研用仪器、仪表、化学制剂等,符合有关规定的,可按科教用品申办免税手续。
第二十五条 来本区创新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属《武进区人才开发资金管理规定》中明确资助的对象,可享受人才开发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以上各项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