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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250/2005-00011
主题分类: 人事、人才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人发〔2005〕9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产生日期: 2005-02-23 发布日期: 2005-03-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转发了《关于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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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武人发〔200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4]2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事局
                              2005年2月23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人通[2004]237号


各市人事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来,一些地区和部门要求对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的处理办法予以明确。现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下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对其予以辞退。
  二、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如本人与单位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应予以解聘;如本人与单位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则根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对其予以辞退。
  三、在本文下发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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