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4]23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武进区人事局 2005年2月23日
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对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处理意见的通知》
苏人通[2004]237号
各市人事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来,一些地区和部门要求对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后的处理办法予以明确。现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凡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下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应自然撤销,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77号)对其予以辞退。 二、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如本人与单位已经签订聘用合同的,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国人部发[2003]61号)应予以解聘;如本人与单位尚未签订聘用合同的,则根据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对其予以辞退。 三、在本文下发之前,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期间或期满后对其身份尚未作出处理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