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机关各单位、区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根据苏人通[2003]283号和常人发[2004]13号、常财行[2004]6号的文件精神,现对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2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35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死亡后,其遗属的补助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
三、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工)死亡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0元。
四、死者配偶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在900元及其以下的,可以不负担其他遗属的生活费。超过90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按规定给予补助。
五、本通知所述标准为综合补助标准。
六、原按武委老(1996)14号文件执行的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生活补助费每人每月80元予以保留。
七、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