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机关各单位,区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事厅苏人通(2002)320号和常州市人事局常人发(2003)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工龄计算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原在非国有单位从业人员,被招收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凡其在非国有单位中与单位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并经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鉴(认)证的,在原单位工作且按规定实际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其中劳动合同制工人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后实际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时间起算);个体从业人员从其领取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时间起算;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从其档案转入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实行人事代理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之月起计算。
如上述人员在被招录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前受到除名、自动离职等处理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得按此办法执行。
二、原在职人员(含参加人事代理并缴纳养老保险的自谋职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因私出国留学,取得我国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硕士及其以上学位,回国后被招收录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在国外读硕士以上学位的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三、大学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前两年不计算工龄,从第三年起开始计算连续工龄。在职攻读博士的人员确定工龄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1993年10月1日以后至本文下发前已办理退休手续,有上述情况的人员更改工龄的时间,可作为计算计发退休费比例的年限。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计算退休待遇时,未计算工龄的大专及其以上的学习时间可与工龄合并,作为计算计发退休费比例的年限。1993年10月1日以后至本文下发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也可改按此规定执行。
六、办理非国有单位工作期间连续工龄的起算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按干部(职工)管理权限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人事局审批。
七、按以上工龄计算规定更改连续工龄的人员,所涉及的工资福利等待遇需作调整的,从2002年12月起执行,以前的不予补发。
200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