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精神,保障机关工作人员的向心健康,更好地调动和激发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范围和对象 全区机关中在编在册的工作人员。 二、休假期限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三、几项具体规定 1、工作人员休假期间,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时,休假假期可以按节假日天数顺延。 2、工作人员休假的假期原则上应在当年一次性使用完毕。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不能一次性使用假期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分次使用。当年度未曾使用完毕的假期,不再延作下年度使用。 3、工作人员当年事假累计超过7天的,超过天数应抵算当年的休假时间;当年已休假的,事假累计超过的天数应抵算下一年度的休假天数。 4、工作人员当年累计病假超过2个月的,不享受年休假假期。 5、工作人员一次旷工1天或全年旷工3天以上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假期。 6、工作人员受党(团)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假期。 7、工作人员按规定已享受探亲假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假期。 8、工作人员按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婚假、产假(含男方护理假)、丧假的,当年仍可享受年休假假期。 9、非公派学习、进修期间,如脱产、半脱产学习和复习时间全年累计超过7天的,超过的天数应抵算当年的年休假假期。 10、当年工作未满半年以上的人员或到龄后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经组织批准除外),不享受休假假期。 四、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主动关心工作人员的秘心健康,合理安排年度工作,在保证完成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做到统筹兼顾,有序安排在职人员的年休假。 1、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要通过建立岗位责任制和严格考核以及改进工作方法等有效途径,提高工作效率,工作中要做到今日事今日毕,减少加班加点。 2、各单位要统筹安排工作,在保证单位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休假。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其岗位工作由单位指定专人承担,不能因休假而影响正常工作。 3、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应积极参加各种健康向上的文体娱乐活动,合理调养本人的身心健康,实现休养目的。 4、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制度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扎口管理。要严格办理年休假审批手续,建立休假工作台账,确保休假制度得到认真落实。
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组织部 常州市武进区人事局 200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