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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养老保险缴费审核等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250/2005-00008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重点工作
文件编号: 武人发(2005)23号 发布机构: 人社局  
产生日期: 2005-03-23 发布日期: 2005-04-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明确了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养老保险的审批手续和相关问题的答复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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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退休养老保险缴费审核等问题的通知
武人发(2005)23号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级机关各单位,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苏劳社险[2001]35号和常州市人事局、常州市劳动保障局常人发[2003]5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审核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对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退休费用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有关养老保险缴费审核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四月一日起,各单位在办理工作人员退休审批手续前,应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人事档案送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审核,由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养老保险缴费审核证明》。单位凭《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凡未经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一律不得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二、在办理养老保险缴费审核时,如发现没有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必须按有关规定补缴(含滞纳金),否则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进行处理。
  三、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工资福利退休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对机关事业单位中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合同制职工),因长病假扣除工龄的对象,在长病假期间,如单位和个人仍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可将参加养老保险期间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在企业的实际缴费年限),一次性作为计发退休(职)费比例的年限,不计算连续工龄。1993年10月1日以后至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退休(职)手续的此类对象,也可按此规定执行。对退休待遇需作调整的人员,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执行,以前的不予补发。

                             常州市武进区人事局
                              200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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