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武进区高层次人才储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宣传贯彻。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人才 储备 细则 通知 抄送: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
武进区高层次人才储备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平台,增强我区高层次人才吸纳能力,提高人才竞争力、创造力,根据区编委“关于同意成立区高层次人才储备中心”的批复(武编复〔2007〕13号)(以下简称“人才储备中心”),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条 人才储备中心列入事业单位管理,实行事业单位弹性编制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人才储备中心的日常工作由人才开发科负责。 第三章 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进入人才储备中心。 1、在我区企业工作的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技术发明或专利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在省内领先的人才; 2、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333跨世纪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第一、第二层次人才); 3、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才; 4、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型、管理型人才; 5、区确定的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 6、区重点企业中的高层次技术管理人才; 7、列入区年度人才开发目录中引进的其他高层次紧缺人才。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五条 进入人才储备中心的人员分为单位申请和个人申请两种,其中已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单位向人才开发科提出申请;人事关系挂靠人才中介机构的,由个人提出申请。 第六条 人才开发科根据申请对象所具备条件进行认定、审核。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经区人事局批准后由人才储备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八条 进入人才储备中心的高层次紧缺人才,享受所在工作单位的工资待遇,参照事业单位同类型人员标准参加事业单位各类保险。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进入人才储备中心后,应将原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区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经办机构,并按规定缴费。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年限达到十年以上,且个人的人事关系仍在人才储备中心的,退休时执行事业单位退休费标准。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年限不足十年的,应在进入人才储备中心首次缴费时予以足额补缴。补缴费用按照首次缴费时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年限计算确定,并一次性缴清。社会保险其它项目均按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进入人才储备中心的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实行人事代理。用人单位或个人持区人事局批准手续到武进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武进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批准设立人才储备中心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