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区人民政府文件武政发[2004]5号
关于加速推进全区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加速推进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1、对列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予以奖励,参照2004年度区委、区政府有关发展工业经济的文件精神执行。 2、列入省级以上“星火”、“火炬”、“成果推广”、“技术创新”、“专利实施”等科技计划的项目经鉴定验收后,享受省级以上财政一次性贷款贴息的, 区财政按1:1的比例匹配贴息。列入省级以上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等计划的科技计划项目,享受财政拨款的,区财政按规定比例匹配。 3、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达35%,比例超过35%,投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推进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加快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信息化建设投入经费归属企业技术开发费列支。企业信息化建设中所购置的设备、仪器和装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5、引导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6、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软件产品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对列入区重大科技项目和技术基础设施、创新服务体系的项目,区科技三项经费予以重点支持。 二、发展民营科技企业 8、经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按《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暂行办法》规定,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由区财政全额返还。 9、民营科技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凡属于国家有关税 目税率表规定范围的,经有权地方税务部门核定,可以按照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0、民营科技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在税前扣除;其中盈利企业该项目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1、政府支持有关单位和企业建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12、企业规模大、技术含量高、运行质量好的大型民营科技企业集团,经区政府批准,可以享受区重点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增加科技经费投入 13、确保科技三项经费占上年度区财政实际支出的1.3%以上,2005年达2%以上,用于工业、农业、社会事业的科技费用,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按《武进区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加强管理。 14、鼓励企业加大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投入力度。企业应确保每年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省重点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要达到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科技进步先进企业不低于3%,一般企业不低于1%,并逐年有所增加,费用主要用于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盈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15、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专利发展资金30万元,主要用于专利申请资助及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16、金融部门对科技型企业、科技型项目的贷款实行倾斜支持,原则上按不高于国家基准利率执行。 17、区高新技术风险担保资金规模应逐年增加,按《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逐步健全市场化运作机制,确保担保资本金的保值增值。 四、建立科技进步激励机制 18、加大科技人才引进和资助力度,具体遵照《关于转发区人事局、财政局,〈武进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武政办发[2002]3号)文件精神执行。 19、企事业单位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转化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3至5年从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按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资金,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股份制企业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20、法人或其它组织以其所拥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或转让他人时,应对该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予以奖励,奖励额度不低于转让该项成果所得净收入的20%。如作出资入股,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由主要完成人持有、参与收益分配。 21、设立武进区科技进步奖,奖金总额度为每年20万元,列入区财政预算,用于表彰、奖励在推动我区科技进步、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22、加强对镇、高新区、农发区和企业科技工作的科技进步目标考核,区政府每年表彰科技进步先进镇和科技进步先进企业各5个。 23、区政府每两年推荐、评选5-8名“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和150名“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对在行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各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优先推荐评选其他政府奖项。 本意见即日起施行,以前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文件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