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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90/2006-00011
主题分类: 科技、知识产权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常财企〔2006〕19号 发布机构: 科技局  
产生日期: 2006-05-09 发布日期: 2008-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对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来源、资助范围、申报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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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财企〔2006〕19号
 

常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 市 科 技 局   文件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常财企[2006]19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常州市单位和个人开展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常州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文件中的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内容和常州市《关于进一步支持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常政发[2004]12号)文件的精神,设立常州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专利专项资金)。为加强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更有效地发挥其推动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二条 市专利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各辖市区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要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安排各自的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区专利申请、保护和推广。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四条 市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常州市辖市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已获得资助的专利申请,市专利专项资金不重复资助。

  第五条 市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本市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及发明专利实审费,重点支持符合本市当年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方向的专利申请,每项专利申请资助额最高不超过四千元。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另给予二千元资助。

对明显不属于专利法保护范围的专利申请不予资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已建立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的辖市区的申请人申请专利后,原则上到所在地区的知识产权局(科学技术局)办理申请资助手续;其他申请人可到常州市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受理点办理申请资助手续。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资助资金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由受理点提供);

  2、专利申请请求书首页、受理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收费收据;

  3、单位申请须提供本单位证明,个人申请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在审核上报材料的基础上,提出资助项目清单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市科技局联合下达专利专项资金计划。市知识产权局收到市财政局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及时拨付给申请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确保专款专用。市知识产权局在下一年的1月20日前将上年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监督。

  第十条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辖市区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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