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中小企业局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常经贸技术[2006]143号
关于转发《江苏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及申报2006年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培育名单的通知
各辖市区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局):
为扎实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省中小企业局和省知识产权局根据《关于推进全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制订了《江苏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以苏中小信[2006]39号文下发,现转发给你们。
请接文后认真组织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的创建工作,并于8月10日前将2006年江苏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培育名单报市经贸委科技处、企业填报的“江苏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创建申请书”在江苏省中小企业网下载(一式五份申报)。
联系人:宗纲;电话:6605569;E-mail:jwjsc@126.com。
附件:苏中小信[2006]3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OO六年七月十三日
江苏省中小企业局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苏中小信[2006]39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中小企业局(乡镇企业局)、知识产权局: 为扎实推进我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根据《关于推进全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特制定《江苏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江苏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培育名单请在8月底前报省中小企业局、知识产权局,同时将“江苏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创建申请书”一并上报。 “江苏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创建申请书”请从江苏中小企业网下载。
附件:《江苏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用
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组织开展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创建工作,旨在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示范推广、全面提升全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工作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
第四条 江苏省中小企业局、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共同负责江苏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创建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中小企业。
第二章 创建目标及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一定经营规模,产品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在本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
3、具备自主创新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具有领先水平,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4、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把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保护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知识产权工作形成特色;
5、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度和公众认知度;
6、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第三章 示范企业任务
第八条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任务是:
1、制定并实施适合企业特点的知识产权战略。利用知识产权战略占领和扩大市场,努力把握参与国际、国内竞争的主动权;
2、不断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注重对行业前沿技术的自主创新或二次开发,参与国内外技术创新合作;
3、有效利用专利文献和专利信息,掌握当前技术动态与发展趋势,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专利信息数据库;
4、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和技术含量,加快核心知识产权群的形成,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5、建立激励机制,根据国家与省有关法规,对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和报酬;
6、建立商标管理和保护体系,制定商标培育和发展计划,积极创建“中国驰名商标”或“江苏省著名商标”;
7、总结在知识产权检索、申请、运用、实施、管理和保护等方面的经验,重视专利、商标、著作权的融合使用,提高知识产权运用能力。
8、积极开展科技成果和专利技术的产业化工作。 第四章 示范企业创建程序
第九条 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创建程序为:企业申请、创建预审、培育选拔、认定授证、定期公告。
第十条 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自愿申请,填写《江苏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创建申请书》,一式两份,经所在地市中小企业局、知识产权局预审后,报省中小企业局、省知识产权局列入创建工作培育名单。
第十一条 省、市主管部门组织对列入创建工作培育名单的企业开展培训、交流活动,并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等。
第十二条 对创建培育活动中,达到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应具备的条件,经组织专家评审考核符合要求的企业,由省中小企业局、省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江苏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并定期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江苏省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申请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十四条 对已公布的知识产权运用示范企业,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的企业,撤销其示范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被推荐的示范企业在申报或复审中,若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撤销其示范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