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常州市武进区委员会文件
武发(2007)8号
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区委各部委办,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区各人民团体: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区战略,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增强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武进的决定》(武发[2006]105号)文件精神,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推动企业增强创新能力
(一)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以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三)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税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区工业经济奖励资金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由区科技经费每只奖励2万元。
(五)鼓励企业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对承担国家863、国家科技支撑和省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由区科技经费给予配套资助;对未获得经费资助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由区科技经费给予每项补助5万元。
(六)鼓励创建省、市、区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提升农业科技含量。农业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示范园区和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科技创新项目。
二、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七)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对省、市立项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并获得经费支持的,由区科技经费给予配套资助。对高新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特色产业基地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区科技计划给予优先支持。
(八)支持各类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区工业奖励资金给予奖励;对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区人才开发资金给予奖励。
(九)对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十)扶持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发展,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加强产学研有效合作
(十一)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建产学研联合体、技术开发中心,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联合开展创新活动,可申请启动补助资金,经区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由区科技经费给予资助。
(十二)鼓励企业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科研成果项目或开展技术难题联合攻关。由企业主导创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经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由区科技经费对其引进(合作)费用给予资助。
(十三)鼓励国(境)外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等组织或个人来本区创办研发机构,开展专题技术开发,聘请国内外专家进行合作研究等,区相关科技计划实行择优资助。同时支持区内企业到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在区内产业化的,由区科技经费予以奖励。
(十四)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向国(境)外购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向有权税务机关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省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税。
四、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十五)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区科技经费给予专项资助,土地指标优先保证并优惠土地出让价格。
(十六)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七)加强对引进技术和装备的跟踪服务。对重大技术装备引进以及属于省重点弓I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经区经济主管部门立项的,由区工业经济奖励资金给予资助。对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本区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中给予优先采购。
(十八)支持科技型企业做强做大,对科技型企业在本区范围内实施资产购并重组的,可免交兼并过程中发生的区级规费。支持本区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列入上市辅导计划的企业,优先推荐其中报国家、省级科技项目,上市成功后由区工业经济奖励资金给予奖励。
(十九)对弓i进的海外领军型人才和国家级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携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本区创办企业和实施成果转化的,由区科技经费给予专项资助。
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
(二十)鼓励专利申请,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对本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的专利由区科技经费给予补助和奖励。对申请的国内发明专利补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补助600元,外观设计专利补助500元,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对在区内实现产业化的发明创造,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补助5000元、其它专利补助2000元(每件最多两个国家),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奖励2万元。
(二十一)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取得国家级、省级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对主持研制和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由区工业经济奖励资金予以奖励。‘
(二十二)将自主知识产权产出的数量、质量、实施效益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状况,纳入科技计划项目,特别是重大科技专项的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监督、管理。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平台、行业和企业特色数据库建设。开展专利战略研究,支持重大专利技术,尤其是成功突破国外技术壁垒的专利技术的应用和产业化项目。加大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力度,对专利、商标、品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援助。
六、加大科技投入
(二十三)保证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十一五”期间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增幅应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区每年新增财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各镇、开发区可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相应比例的科技投入,发挥财政资金对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二十四)区级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重大科技攻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区域特色产业发展、产学研合作、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开发保护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
(二十五)支持创业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鼓励境内外投资者来我区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经批准成立的创业投资公司,可运用其全额资本金进行投资。探索设立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建立创业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允许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 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二十六)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的问题,鼓励开展针对自主创新的多层次信用担保。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区科技经费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增加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风险担保有限公司的资本金。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七)用好人才开发资金。围绕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重大工程项目,加快培养和引进我区急需的境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优秀企业家。对批准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给予安家费、生活费等专项资助,并帮助解决其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有关问题。
(二十八)支持企业建立创新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以期股、期权等进行分配和奖励科技人才、管理人才。
(二十九)凡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及与之相当的其他省级以上奖项的人才,区按上级颁发的奖金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属于集体成果的,主要完成人获得的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加大对区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和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奖励力度,区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金额度提高到5万元,鼓励社会力量和企事业单位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进行奖励。提高区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标准,科技进步一等奖为2万元,二等奖为1万元,三等奖为O.8万元。奖励经费从区科技经费中列支。
(三十)大力推进科普事业,提高全社会公众科技素养。合理布局并切实加强科普场馆建设,提高科普场馆运营质量。逐年增加财政对科普的投入,到2010年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充分吸收和利用民间和海外资金发展科普产业,并放宽准入限制,鼓励经营性科普文化产业发展,形成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07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