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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常州市武进区科技开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90/2004-00005
主题分类: 科技、知识产权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4〕5号 发布机构: 科技局  
产生日期: 2004-01-07 发布日期: 2008-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对科技开发机构的开办、变更、歇业、经营、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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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常州市武进区科技开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4〕5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发[2004]5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科技开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科技开发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七日

常州市武进区科技开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科技开发机构的管理,根据《江苏省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常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开发机构是根据我区科技发展的需要,专门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科、工、贸一体化的机构。科技开发机构主要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企业型实体,具备法人地位的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设置的非独立的研究所和其它技术咨询、服务机构。

  第三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全区各类科技开发机构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开办、变更、歇业

  第四条 建立独立核算的科技开发机构,必须由申请人首先到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然后按技术贸易许可告知承诺的要求办理。

  第五条 建立非独立核算的科技开发机构,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区科技局审核并颁发技术贸易资格证书。

  第六条 科技开发机构的歇业,应由原申请人提出申请,在清理有关债权、债务后,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办理歇业手续。

第三章  经营

  第七条 科技开发机构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和《技术贸易资格证书》在30天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逐本领用“常州市武进区技术贸易专用发票”,并到有关银行开列帐户,方可正式开业并刻制、启用印章。

  第八条 科技开发机构在技术贸易经营活动中,应依法订立技术合同,统一使用由国家科技部监制的技术合同文本,并到区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

  第九条 科技开发机构依法订立的技术合同,经区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登记后,其技术培训和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所得暂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科技开发机构,从开业之日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科技开发机构的种种技术所得要同生产所得、非技术性经营所得划分计帐,单独计算盈亏。对技术中介收入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经区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后,企业转让自行研制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科技成果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技术转让(包括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和与技术转让无关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

  第十条 科技开发机构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的合法经营及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和侵占。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科技开发机构必须按照《会计法》健全会计制度,按规定向上级财税部门编送财务报表,严格遵章纳税,接受工商、财税、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每年应对科技开发机构进行年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武进区科技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文件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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