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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90/2004-00004
主题分类: 科技、知识产权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政办发〔2004〕4号 发布机构: 科技局  
产生日期: 2004-01-07 发布日期: 2008-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对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鉴定和评审、奖项设置、评审机构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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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04〕4号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武政办[2004]4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各办局(公司)行,区各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七日

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推动我区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区“科教兴区”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二)在引进、消化、吸收、应用、推广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较大改进,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
  (四)在技术、标准、计量等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效果的科学技术成果。
  (五)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提供重要信息和决策意见,发挥明显作用的科学技术信息成果。

  第三条 凡符合第二条条件之一者,经过区级以上的正式鉴定或评审,并投产或推广应用,均可申请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区科技进步奖”)。发明专利和有新颖性检索报告的实用新型专利项目不受鉴定或评审限制。

  第四条 区科技进步奖的评定,根据项目的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对经济建设的作用大小,分为一、二、三等。
  一等奖为有创造性或重大改进,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提高工效、节约投资在30%以上;年均经济效益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等奖为有创造性或较大改进,技术上有一定难度,技术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对促进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提高工效、节约投资在20%以上;年均经济效益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等奖为有创造性或一定改进,技术上有一定难度,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促进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提高工效、节约投资在10%以上;年均经济效益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申请奖励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必须分别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和应用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对难以用经济效益来考核的项目,则按技术水平高低和作用大小,参照上述标准评定奖励等级。

  第五条 申请奖励的项目,由鉴定、评审、专利证书上确认的研制单位向区有关业务管理部门上报。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向区有关业务管理部门联合上报;如由共同完成的其它单位上报时,应取得主持单位委托证明书。
  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只限于对该项目的关键部分作出直接贡献的科技人员。上报奖励的人数一般限制在:一等奖5人、二等奖4人、三等奖3人。

  第六条 申请或已获得区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如符合常州市级以上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件的,仍可申请常州市级以上奖励。

  第七条 在评奖过程中,对某些重大项目,应组织专家现场考察论证或者由该项目主要完成人员到会答辩。

  第八条 获奖项目由区人民政府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奖状授予研制单位;奖励证书授予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鉴定、评审、专利证书为准);奖金发给项目主要完成人,其分配应由完成该项目的负责人提出具体方案,经单位领导签字同意,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奖金总额为20万元,由区财政专项列支,一、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10000元、8000元、5000元。
  根据实际需要,可临时设立特别奖,以表彰推进我区科技进步的突出贡献者。

  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凡已获得其它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励的项目,对照本奖励规定,经过审核,补发差额部分。

  第十条 设立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区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区科技局,负责办理业务工作。

  第十一条 获得区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如有异议,可报区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十二条 区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研制单位在项目鉴定、评审、专利授权后,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组织上报。上报时间为每年的第四季度。

  第十三条 区科技进步奖获得者的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十四条 获得区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予以撤销奖励,收回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文件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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