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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江苏省火炬计划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014133090/2003-00002
主题分类: 科技、知识产权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科技局  
产生日期: 2003-03-26 发布日期: 2008-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办法对火炬计划的贴息方式和条件、申报审定、结算、项目与资金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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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火炬计划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江苏省火炬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火炬计划的顺利实施,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步伐,引导各方资金支持国家、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的实施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推进沿江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的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火炬计划项目贷款贴息主要用于贴补国家、省级火炬计划项目使用金融机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火炬项目贷款贴息。省科技厅主要负责火炬计划项目的审定和组织贴息项目的申报、计划编制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贴息资金的筹集、发放、市(县)贴息资金匹配情况的审查以及贴息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贴息方式和条件
      第四条  火炬计划项目贴息分为全额贴息和定额贴息两种方式。
      全额贴息是指项目实施期的核定贷款额度内,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时间计算贴补;
      定额贴息是指在项目实施期内核定贷款额度内给予一定贴补。
      第五条  凡已按计划实施,达到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并按规定通过验收的项目,具备申请贴息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给予火炬计划贷款贴息:
      1、技术水平及产品质量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2、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产出投入比原则上大于4:1,产品销售利税率在20%以上;
      3、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并有较大的市场占有率。
      第六条  对已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科技计划贴息资金支持的火炬计划项目,中央、地方贴息资金之和不得超过该项目实施期内核定贷款的利息支出。
      第七条  项目贴息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各承担50%。
    第三章  申报审定
      第八条  凡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财政隶属关系向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申请。申请贴息提供的主要资料:
      1、江苏省火炬计划项目贷款贴息申请表(详见附件);
      2、江苏省火炬计划项目验收表;
      3、项目承担单位与金融部门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单位与有关部门签订的专项基金借款合同);
      4、项目付息赁证的复印件;
      5、项目完成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和项目会计核算表。
     上述材料经省辖市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上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省辖市申报的火炬计划项目贷款贴息项目进行审查,按照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群的发展规划重点及项目的技术水平、示范作用、经济或社会效益等情况确定贴息项目和贴息金额,共同下达年度贴息计划。
   第四章  贴息的结算
     第十条  列入贴息计划的项目由各省辖市财政局凭地方财政贴息到位证明(预算指标通知单、预算拨款单及单位开户银行到帐证明的复印件)到省财政厅办理省财政贴息。经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将省财政贴息及时拨付到省辖市财政局,各省辖市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拨付的贴息后,要在一个月内将贴息资金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贴息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贴息。
 
     第五章  项目与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科技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火炬计划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工作协调和互相衔接,共同搞好火炬计划项目贷款贴息工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必须对享受贴息的火炬计划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跟踪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火炬贴息基金的作用效果。
     若发现匹配资金未到位以及贴息资金挪用情况,取消该县(市)以后年度贴息资格,并给予以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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