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局文件
武科字[2004]7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全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重点培育一批集研究开发、中介服务、示范推广于一体的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努力增强全区特色行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根据江苏省、常州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常州市武进区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一月三十日
常州市武进区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依托镇商会(行业协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在产业及产品相关度大的镇建立有区域特色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行业中心”)。
第二条 行业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组织新产品的联合开发设计,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提供本行业的科技、经济、市场、管理、人才、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帮助企业实施各类科技计划。
(三)建设并运营行业信息网络中心;建立行业电子商务网站和行业专利信息网站,提供网上交易平台和专利检索平台;开展制造业信息化的推广应用;提供网站建设、系统集成等服务。
(四)组织行业之间的新产品、新技术交易会等有利于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的工作。
(五)提供知识产权及法律、标准、质量和各种市场准入体系认证等咨询服务。
第三条 区科技局是行业中心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和行业中心的总体发展规划,实施对行业中心的评审、立项、检查、监督、验收和考评。
第四条 拟组建行业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行业是当地的支柱产业,有较高知名度,本行业企业数占全镇的30%以上。
(二)本行业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三)组建行业中心的发起人有开拓创新精神,拥有一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并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四)当地政府积极支持建立行业中心,并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物质支持。
(五)其他具备条件的行业,也可组建行业中心。
第五条 区科技局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组织立项,协助行业中心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一)申请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填报《组建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申请报告》、《组建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可行性论证报告》、《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章程》。
(二)区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可办理相关工商注册手续。行业中心成立后填报《武进区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经区科技局认定后,下达年度建设计划。
(三)《计划任务书》是行业中心建设项目执行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
第六条 行业中心每年以书面形式将营运情况报区科技局,区科技局根据情况,可以组织检查和验收考核,若发现未达到原建设计划要求,有权要求限期整改。
第七条 组建行业中心所需经费以单位自筹为主,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补贴一定的建设经费。下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挤占和有偿使用。
第八条 行业中心投入运行后,区科技局对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的,责成限期改进,直至取消其中心资格。对建设成效明显的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积极向上推荐,申报建设省、市级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