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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确认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90/2006-00017
主题分类: 科技、知识产权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重点工作
文件编号: 武科发(2006)49号 发布机构: 科技局  
产生日期: 2006-10-10 发布日期: 2006-10-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确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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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确认工作的通知
武科发(2006)49号
 

  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局文件

  武科发〔2006〕49号

  关于开展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2006]107号)、省科技厅《关于做好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确认工作的通知》(苏科高[2006]249号)、市科技局《常州市技术开发项目备案操作规程》和武国税发〔2006〕124号的有关规定,我区企业在办理技术开发费用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时,由区科技局对其申报的技术开发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市科技局备案确认。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经与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协商,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确认的标准和依据

  (一)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确认的基本条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列入2006年度以后(含2006年度)国家、省、常州市级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2.2006年以后(含2006年)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或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

  3.符合国家及江苏省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参考目录》范围内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

  (二)省科技厅依据国家鼓励发展高新技术领域,结合我省实际,发布《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参考目录》(详见武进新材料网),对我省鼓励发展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指南,并根据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定期进行修订、完善。

  (三)市、区科技局根据《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参考目录》,开展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确认工作。

  (四)对属于国家和省限制发展和淘汰的产品、技术、工艺,不予以备案确认。

  二、备案确认的办理程序

  (一)对企业提出的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申请,区科技局常年受理,即报即审。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含项目名称、企业名称、技术领域、技术开发形式、经费预算)报送常州市科技局。

  (二)常州市科技局在审查期起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单位送达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下发至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通知企业领取,同时抄送至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三)技术开发项目经科技部门备案确认后,企业应按规定对技术开发费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备案确认的材料报送要求

  (一)已列入国家、省、常州市科技计划以及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简称“各类科技计划”)的技术开发项目,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备案表》(详见附件1)

  2.项目下达部门的批准文件、立项证书和合同书的复印件

  3.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表、主要大中型仪器设备清单和主要研究人员情况表(详见附件2、3)

  (二)未列入常州市及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但属于《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参考目录》的项目,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备案表》

  2.《江苏省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设计书》(详见附件4)。

  (三)申报企业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须一式三份, 由法人单位盖章,并由企业法人代表及具体经办人签名。《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备案表》和《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设计书》必须由打印而成,不得手写,电子版请从武进新材料网下载。

  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进行备案确认,是落实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增强创新能力的一个具体措施。各有关单位应本着诚信求实的科学态度,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对弄虚作假骗取备案确认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备案确认和税收优惠,追缴其已抵扣的税款,并进一步作其他相应处理。区科技局按照确定的标准、程序和规定,主动、规范地指导企业开展备案确认工作。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区科技局、税务机关咨询。

  区科技局联系人:吴健 朱毅智 6310233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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