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局文件
武科发〔2006〕49号
关于开展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苏国税[2006]107号)、省科技厅《关于做好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确认工作的通知》(苏科高[2006]249号)、市科技局《常州市技术开发项目备案操作规程》和武国税发〔2006〕124号的有关规定,我区企业在办理技术开发费用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时,由区科技局对其申报的技术开发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市科技局备案确认。为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经与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协商,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确认的标准和依据
(一)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确认的基本条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列入2006年度以后(含2006年度)国家、省、常州市级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2.2006年以后(含2006年)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或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的;
3.符合国家及江苏省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属于《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参考目录》范围内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
(二)省科技厅依据国家鼓励发展高新技术领域,结合我省实际,发布《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参考目录》(详见武进新材料网),对我省鼓励发展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指南,并根据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定期进行修订、完善。
(三)市、区科技局根据《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参考目录》,开展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确认工作。
(四)对属于国家和省限制发展和淘汰的产品、技术、工艺,不予以备案确认。
二、备案确认的办理程序
(一)对企业提出的技术开发项目备案申请,区科技局常年受理,即报即审。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及汇总表(含项目名称、企业名称、技术领域、技术开发形式、经费预算)报送常州市科技局。
(二)常州市科技局在审查期起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单位送达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下发至区科技局,由区科技局通知企业领取,同时抄送至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三)技术开发项目经科技部门备案确认后,企业应按规定对技术开发费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三、备案确认的材料报送要求
(一)已列入国家、省、常州市科技计划以及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新产品、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简称“各类科技计划”)的技术开发项目,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备案表》(详见附件1)
2.项目下达部门的批准文件、立项证书和合同书的复印件
3.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表、主要大中型仪器设备清单和主要研究人员情况表(详见附件2、3)
(二)未列入常州市及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但属于《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参考目录》的项目,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备案表》
2.《江苏省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设计书》(详见附件4)。
(三)申报企业提交的所有材料均须一式三份, 由法人单位盖章,并由企业法人代表及具体经办人签名。《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备案表》和《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设计书》必须由打印而成,不得手写,电子版请从武进新材料网下载。
对企业技术开发项目进行备案确认,是落实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增强创新能力的一个具体措施。各有关单位应本着诚信求实的科学态度,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对弄虚作假骗取备案确认的企业,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备案确认和税收优惠,追缴其已抵扣的税款,并进一步作其他相应处理。区科技局按照确定的标准、程序和规定,主动、规范地指导企业开展备案确认工作。
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向区科技局、税务机关咨询。
区科技局联系人:吴健 朱毅智 6310233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