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局文件
武科字[2004]19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七日
常州市武进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实施“科教兴区”主体战略,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区域性支柱产业的重要举措。
第二条 根据现阶段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围绕“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标,为加强园区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园区应有经济实体承担建设任务,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运作机制。
第四条 有超前性、示范性、可操作性的园区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政府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总体规划。
第五条 具有地方经济特色、资源优势和产业基础,在本区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周边地区能发挥示范、引导和辐射作用。示范园区一般不重复设置,每个镇原则上申报一个园区。
第六条 园区建设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技术依托单位,承担过区级以上的农业科技计划。
第七条 能筹集园区建设的必备资金。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八条 园区建设必须提供申请报告、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及有关配套材料。
第九条 每年下半年下发园区建设申报通知,组织申报。
第十条 由镇政府提出申请,由经济实体承担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 每年10月份,由各建设单位向区科技局递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根据园区建设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后发文认定并授牌。
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园区所在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园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承担单位负责园区建设的日常工作,园区必须每年实施新的科研项目,对列入区级以上的科技项目要按期验收,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 对已取得的科技成果有义务进行推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六条 园区应在年底上报当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园区建设资金以自筹为主,区科技三项费用对示范园区建设实行重点倾斜。园区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区科技局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园区进行现场经验交流,外出学习考察,不断提高园区建设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对建设速度慢,示范效果差的园区,实行淘汰制,区科技局将取消其资格,并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武进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