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局文件
武科字[2003]28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制造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制造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常州市武进区制造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竞争,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区实际,按照武政发(2001)124号《关于加快全市制造业信息化建设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制造业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招标投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确定招标项目和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
2、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3、对送达投标意向书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4、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5、受理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公开开标;
6、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召开评标会议;
7、决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息化部分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1、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因故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实行招标的情况。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常州市武进区制造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为项目实施单位。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1、信息化建设项目所需的经费来源已落实;
2、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具备。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信息化建设服务单位或科技中介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九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区级以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名称;
3、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4、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5、送达投标意向书的最后期限;
6、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这些证明文件包括:
1、投标人单位全称、性质、注册地、办公地点及法人代表;
2、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姓名、从事专业、职称及研究方向;
3、投标人承担过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4、项目所需技术设施及设备条件;
5、投标人近二年财务情况资料及资信证明文件;
6、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
7、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或材料。
第十二条 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为止,否则停止招投标活动。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须知;
3、招标项目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要求;
4、招标项目目标、考核指标及实施进度和完成时间要求;
5、招标项目成果提供方式及质量、数量要求;
6、招标项目成果所有权的归属或转让方式;
7、招标项目的资金支付方式;
8、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要求;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0、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11、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12、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四条 招标人制定评标标准时,应考虑项目技术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基础设施条件、资金状况、资信等级、人员素质、管理能力等因素,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在信息化重点研究项目上,还要着重考虑项目的创新性、目标的可实现性和风险性。
第十五条 招标人按招标公告的时间、地点发放招标文件。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发放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放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发放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适当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第十七条 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不得终止招标:
1、发生不可抗力;
2、最高投标报价远低于项目的合理组成价格的;
3、有效的投标少于三家。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一个投标人对同一个项目只允许投一份标书。
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合的人员、设施和经费等资源;
2、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研发、建设经验与业绩;
3、资信情况良好;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人概况;
3、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信息科研状况;
4、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
5、计划进度;
6、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7、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包括:
(1)与招标项目有关的技术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
(2)承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
(3)相关专业的技术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
(4)所具备的科研设施、仪器情况;
(5)为完成项目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
(6)相应的资格证明。
8、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9、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明确约定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各方拟承担的分工与风险责任、经济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与归属问题等,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收。
第二十四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七条 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80%。
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2、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3、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条件。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可以用书面形式记录。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
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
2、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3、推荐满足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
4、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
5、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序。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投标中标候选人排序结果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可根据评标报告提出的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按排序结果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3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15天。
第三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信息化建设项目合同,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条 中标人不得将项目进行转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不得泄露标底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的有关情况;不得扩散属于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推荐建议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纠纷,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起诉。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