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区科学技术局文件
武科字[2004]18 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加强科技计划项目评估、实施和验收管理,现将《常州市武进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常州市武进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技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独立法人承担、区科技三项费用支持的科技计划。
第三条 区科技局是项目的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有关科技中介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事务性工作。受委托机构向区科技局负责,并提供有偿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工业、社会事业等各类区级项目的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五条 项目立项程序:
1、发布指南。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发布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和项目申报的有关事项。
2、申请受理。凡本区企事业单位,按照发布的指南要求,填写《科技计划项目设计任务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局业务科室受理。
3、项目初审。局业务科室对申请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的创新性、申请单位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初审。
4、专家评估。由局综合计划管理科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也可授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作为项目评估的实施机构。项目评估主要采用综合评价方法,评估专家必须坚持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以《科技计划项目设计任务书》等申报材料为主要依据,强化对评估项目资料的核实,按照各类项目评估指标体系,填写相应的专家评估意见表,提出评估意见。
5、立项发文。区科技局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提出立项及经费安排计划,并会同财政部门下达科技项目计划。
第三章 实 施
第六条 列入科技计划的项目进行合同制管理,由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常州市武进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作为项目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区科技局在项目实施中的基本职责:
1、按合同规定下拨科技经费;
2、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项目验收。
第八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基本职责:
1、按照合同管理要求,确保项目实施;
2、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接受区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填报调查表;
4、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5、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6、项目结束时,对项目进行总结,并提交项目验收材料和项目经费(包括自筹资金)决算报告。
第九条 项目实施中,如遇到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情况,承担单位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科技局报告。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年以内。区科技局要对项目进行检查或中期评估,因人为因素导致项目未能按计划实施的,区科技局将对承担单位采取警告、通报批评、直至终止或撤销项目,并责令承担单位退还下拔的项目经费。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局业务科室审核组织验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申请延期验收,经区科技局确定处理意见后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计划任务书、合同文本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供下列验收资料:
1、武进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合同书;
3、项目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种。重点项目是指工业拨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科技项目,农业和社会事业拨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科技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项目。
第十五条 重点项目验收一般采取现场专家验收的方式,由科技局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专家人数一般为3—5名。已通过技术鉴定的项目,验收专家组由经济和管理专家为主组成。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验收意见,区科技局核准并做出验收结论。
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验收采取书面验收的方式,由局业务科室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和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实地考查,提出项目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 “不通过验收”2种。
第十八条 按期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各项任务,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否则不予通过验收。
第十九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2年内不得申请区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 建立验收项目档案。区科技局业务科室每年一月份将上年度《武进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表》和《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情况汇总表》(电子版)报送局综合计划管理科室建立验收项目档案。验收文件和资料由局业务科室留存,作为计划和项目执行情况评估、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合同双方允许,擅自披露项目信息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