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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014133090/2004-00009
主题分类: 科技、知识产权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文件编号: 武财行〔2004〕12号武科字〔2004〕58号 发布机构: 科技局  
产生日期: 2004-12-14 发布日期: 2008-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通知对区科技三项费用从支持范围、管理职责、申报、审批、执行、财务核算、监督与检查等方面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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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财行〔2004〕12号武科字〔2004〕58号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文件

常州市武进区科技局文件

武财行[2004]12号

武科字[2004]58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武进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武进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武进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常州市武进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规范管理科技三项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科技事业发展,根据常州市财政局、科技局关于印发《常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财企[2004】1 6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三项费用是地方财政为支持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科技三项费用安排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科学合理的原则,科技项目立项和经费预算审批实行专家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我区经济发展重点,区科技三项费用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和农业研究开发、软科学研究、国际科技合作等领域。

    (一)区科技三项费用45%用于支持工业科技项目。

    (1)对列入区级以上科技攻关计划、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计划的项目实行经费补助。

    (2)对科技经济对接活动签约实施项目、专利产业化示范工程等项目,实行贷款贴息和经费补助。   

    (3)对列入省级以上科技攻关、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等科技项目,    授一定比例进行匹配。

    (二)区科技三项费用1 O%用于支持社会发展科技及软科学项目。

    主要用于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含量较高,能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

    (三)区科技三项费用30%用于支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农业科技项目。

     主要用于加快农产品的更新换代,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坚持选育与引进并重,重点用于畜禽、水产、蔬菜、果品、花卉、苗木等优良品种的引进推广、试验示范等项目。

    (四)区科技三项费用15%用于增加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基金(高新技术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由区科技局、财政局另行制订)。

    上述项目补助经费,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适当调整比例。

    第五条凡在武进区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可向区科技局申报科技项目,申请使用科技三项费用。向社会招标的科技项目按相关招投标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条科技三项费用实行项目经费补助方式,根据科技项目类型、规模等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第三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七条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 区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及各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2.会同科技局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3.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 区科技局

     1.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财政局下达预算;

     4.会同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并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

     (三) 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其授权委托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四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科技三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资料、印刷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劳务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五章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九条区科技局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同时编制科技三项费用项目预算。其中农业项目的申报按我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必须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十一条区科技局根据《常州市武进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拟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进行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区科技局根据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会同区财政局审定并将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科技三项费用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划拨手续,并及时足额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计划下达文件后,二周内与区科技局鉴定科技项目合同,约定项目目标责任和成果验收指标。项目承担单位凭收到的项目预算指标文件及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到财政或科技部门办理拨款手续。其中,属镇或开发区范围内的项目承担单位到所在镇财政所或开发区财政分局办理拨款手续;其他区直属单位到区科技局办理拨款手续。各镇财政所、开发区财政分局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或抵扣科技三项费用。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的要求落实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财务核算

   第十五条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专项拨款,应通“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待有关拨款项目完工后,形成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属于按规定准予核销的部分,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收到专项拨款,通过“拨入专款”、 “专款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六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七条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区科技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已形成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科技项目合同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在每年年底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区科技局汇总后送区财政局、报区政府。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常州市武进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局、科技局负责对区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三项费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区科技局、财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中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财预(1999)14号、

  武科字(1999)18号《武进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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