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开发区、街道)民政办公室:
为切实保障重度残疾人生活权益,提高重度残疾人生活水平,根据常民保[2007]7号、常财社[2007]5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具有本区常住户籍,无固定收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精神残疾,一级盲、二级盲视力残疾的残疾人。)
无固定收入是指本人无收入或本人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度残疾人不享受生活救助:
(一)本人有固定收入且收入水平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
(二)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正在服刑期间的;
(四)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五)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六)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七)其他当地政府认定不予救助的。
二、救助程序
救助程序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镇、街道、开发区审核,区民政部门批准的步骤实施。
(一)重度残疾人本人或由本人委托的监护人、供养亲属,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领取并填写《武进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居(村)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调查核实,并公示5日无异议后,签署意见,上报镇、街道、开发区审核。
(三)镇、街道、开发区对上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相关要求
(一)请各镇、街道、开发区认真领会通知精神,按通知要求操作,并落实专人负责联络该项工作。
(二)要在前期残联重残人员调查的基础上,结合重残人员生活救助申请条件开展此项工作。
(三)《武进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要认真填写,确保正确无误。并将个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及家庭收入证明等材料,于10月15日前上报区民政局低保办公室。
附:一、《武进区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
二、《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审批汇总表》
2008年9月1日